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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政府部門作出重大決策前必須進行風險評估
●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
●年底前建立行政應訴制度,對於新聞媒體曝光的違法行政行爲責任部門必須展開調查並向社會公佈
北京市政府近日下發《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簡稱兩個意見),對部分政府公權力作出限制性規定。
根據兩個意見規定,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決策機關或者提請政府決策的部門在決策前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決策機關要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爲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並確定風險可控的,不得作出決策。2012年年底前,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諮詢、公衆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風險評估報告將會聽取政府、專業機構、專家、公衆等多方面的意見作出,爭取做到客觀公正。而對於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將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究責任。
兩個意見還規定,相關部門在制定作爲行政管理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時,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由制定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本機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否則不得發佈。各類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對於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文件,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佈。
同時,兩個意見還作出了時間限制,2012年,建立完善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度,明確規範性文件制定、備案、登記、發佈等程序,及時糾正違法的規範性文件,並逐步建立有效的規範性文件數據庫,供公衆查詢、監督。
爲了保證規範性文件的合理有效,北京市政府將出臺全市統一的清理工作規範,從今年開始,市政府規章每隔5年、區縣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每隔兩年清理一次,清理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佈。
兩個意見規定,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今年年底前,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行政應訴制度,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2011年年底前,建立行政應訴業務培訓制度和行政應訴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建立涉訴案件定期分析研討機制。
北京市的行政調解工作重點將有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調解的行政爭議。其中重點是解決好土地徵收、城鎮房屋拆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爭議。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民事糾紛,重點解決好交通損害賠償、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物業管理、勞動爭議等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
兩個意見規定,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重視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支持新聞媒體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爲進行曝光,建立反映問題調查處理機制,對羣衆舉報投訴和新聞媒體披露、反映的問題,有關行政機關要主動認真開展調查,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據瞭解,目前北京市政府認可的舉報有實名舉報、市長信箱、電話舉報等多種方式,但並沒有將微博曝光列入到有效舉報方式之中。據介紹,因爲微博屬於新興事物,並且微博舉報的真實性相對比較難以覈實,所以,暫時沒有將微博列入到有效途徑之中。
而對於被舉報行政人員的處罰,北京市今年年底將出臺本市行政問責辦法,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爲、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等行爲,導致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者嚴重違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直至行政首長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