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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西方傳統的自然法學,還是西方現代的自然法學都對立法價值的研究傾注了極大的熱情,而且都將道德作爲立法價值的核心內容。然而隨着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僅僅從道德單一的層面上界定立法價值的概念是不夠的,而應在更廣泛的社會領域中,選擇對立法價值影響較大的其他社會行爲規範,使立法價值的概念更科學、更合理。
陳雪平所著《立法價值研究——以精益學理論爲視閾》一書,對立法價值的概念進行了重新審視,將其界定爲:立法價值是指在立法的活動中存在的立法主體(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與立法客體(法律調整的對象)之間的關係,體現着全體社會成員對“良法善治”追求的願望,並使這種願望能夠與不斷變化、發展的立法客體具有某種適合、接近或一致,以滿足其對道德準則、習慣要求、科學規則等行爲規範實現的需要。
此概念是以人類對“良法”追求的動機價值爲邏輯的切入點;以主體——人的需要的目標價值爲邏輯終點;以道德爲統領、以習慣要求、科學規則等爲補充作爲衡量立法對人的需要的標準,以解決立法的正當性、實效性和客觀性問題。爲了進一步認識立法價值概念,作者還對這一概念的特徵進行了歸納,認爲立法價值是一種以人的需要爲尺度的評價性概念、是一個由道德、習慣、科學等要素組成的系統性概念、是一個以道德的正當性、習慣的實效性和科學的客觀性組成的功能性概念、是一個對“良法善治”的追求,以滿足人的需要的適用性概念。可見,作者將習慣和科學也作爲了立法價值的內容,提出了以道德爲統領的立法價值系統。
本書的另一個重要的特色就是運用了現代管理學中的精益學原理和方法。通過對立法價值精益方法論的概述,把立法價值視爲立法的精益價值,將實現這一價值目標結果的立法活動本身視爲立法的精益行爲過程。提出道德、習慣和科學等要素在整個立法價值系統中的地位和功能及其各自量化具體體現,並對這些要素提出了精益性要求。這一理論的運用和方法的採納能深刻地揭示立法價值的內在本質,科學地認識立法價值的概念,爲立法價值的理論研究提供一種全新的研究視閾。
《立法價值研究——以精益學理論爲視閾》陳雪平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