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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探索建立反瀆職侵權聯絡員制度。筆者試對此談幾點看法。
一、建立反瀆職侵權聯絡員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解決查辦瀆職侵權案件“發現難”的有效途徑。瀆職侵權犯罪表現出形式多樣化、手段智能化的特點,羣衆對其不瞭解、不熟悉。再者,瀆職侵權犯罪大多侵犯的是國家利益,不直接損害羣衆個人利益,因而導致羣衆舉報少、有關部門移交少。建立反瀆職侵權聯絡員制度讓反瀆職侵權工作獲得基層最廣泛、最有力的民衆支持,是解決“發現難”的有效途徑。
二是貫徹“專門工作與羣衆路線相結合”原則的重大舉措。羣衆路線是我們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線,建立反瀆職侵權聯絡員制度,就是檢察機關“專門工作與羣衆路線相結合”原則的重要體現。發動羣衆爲反瀆工作提供線索,依靠羣衆證實犯罪,傾聽羣衆意見建議、改進工作等等。
三是傾聽民意、接受監督、改進工作的紐帶橋樑。檢察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終要看人民羣衆滿意不滿意。反瀆職侵權聯絡員熟悉基層情況,瞭解羣衆呼聲,是發揮檢察工作聯繫羣衆的橋樑和紐帶。同時,聯絡員通過參與、協助辦案,有利於擴大司法民主和司法公開,能更深層次地瞭解反瀆職侵權工作,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反瀆職侵權聯絡員制度的構建
(一)反瀆職侵權聯絡員的產生。筆者認爲,公民擔任反瀆職侵權聯絡員,應當具備一些基本條件。除了要擁護憲法、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之外,還應當在有關部門或者當地羣衆中擁有較高威望,爲人正派,同時還要了解和支持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工作,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爲了保證聯絡員的工作質量和工作熱情,年齡可在23週歲到60週歲之間。筆者認爲,以下幾類人員適合擔任反瀆職侵權聯絡員:一是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中適合擔任聯絡員的人員。二是村、社區等基層組織的人民調解員,他們在村、社區中都有較高的威望,善於做矛盾疏導化解工作,瞭解周邊的民情、社情。三是律師等法律工作者接觸面廣,瞭解各行業的崗位職責及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四是新聞媒體工作人員。
反瀆職侵權聯絡員一經審查通過,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培訓、頒發聘書,聘期視工作需要而定,一般爲2至3年爲宜,爲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隊伍活力,聘任期滿後,由人民檢察院進行考覈,合格的可以繼續聘任。
(二)反瀆職侵權聯絡員的權利與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權被賦予人民檢察院行使,其他任何主體均不具備偵查主體資格,反瀆職侵權聯絡員也要有相應的資格要求。爲此,筆者認爲,反瀆職侵權聯絡員既然從羣衆中產生,就必須充分考慮其羣衆性和社會性,人民檢察院主要應從黨政有關部門、司法、行政執法機關和新聞媒體或村(社區)等組織中聘請聯絡員。反瀆職侵權聯絡員應當享有依法協助反瀆工作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權利;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特別保護的權利;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和侵害的權利等。
反瀆職侵權聯絡員應當向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提供轄區或所在機關有關反瀆案件的線索,被查對象、證人的相關情況、去向,該行業的崗位職責及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應當及時掌握執法和管理動態,瞭解掌握各行業或者周邊地區民情、社情,向反瀆職侵權部門反映人民羣衆、社會各界對反瀆職侵權工作與隊伍建設的批評和合理化建議;協助反瀆職侵權部門做好因辦理瀆職案件而引發的矛盾疏導化解工作;協助反瀆部門辦案的同時,要遵守相關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祕密等。反瀆職侵權聯絡員向反瀆職侵權部門提供涉嫌瀆職犯罪的線索,一經查實即給予獎勵,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經查證不構成犯罪或應作其他處理的,及時給予有理有據的答覆。
三、反瀆職侵權聯絡員制度的保障
(一)建立反瀆職侵權聯絡員制度的經費保障機制。爲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提供線索、協助反瀆職侵權部門查處案件勢必消耗一定的時間和精力,還會承擔一些必要的經濟支出,主要是交通、住宿、通訊、打印以及誤工費等,讓聯絡員自己承擔經濟支出,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這筆經費應從人民檢察院的業務經費中支出,這將加大檢察機關的業務開支。因此,在實施反瀆職侵權聯絡員、線索有償收集制度的同時,可以借鑑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做法,將這項經費列入人民檢察院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檢察機關應向地方人大、黨委彙報,徵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以保障該項制度的順利實施。
(二)建立反瀆職侵權聯絡員制度的立法保障機制。爲使反瀆職侵權聯絡員制度長期、有效、規範運行,建議國家立法機關或有關部門制定保障反瀆職侵權聯絡員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或制度,給聯絡員以合法的“身份”。筆者認爲,可參考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的制度設計,對聯絡員的職責等事項作出統一規定,以使其有法可依,發揮更大的作用。
(三)建立反瀆職侵權聯絡員制度的安全保障機制。一是建立聯絡員信息保密制度。對聯絡員提供的線索進行保密,設立專人任線索保管員,限定提供線索的知悉範圍。二是建立聯絡員安全的緊急保護機制。聯絡員在舉報後,只要發出人身安全需要保護的求助,檢察機關應當派司法警察予以保護,必要時通報公安機關協助。三是嚴厲打擊報復陷害聯絡員、利用職權讓聯絡員下崗、轉崗、撤職、停發獎金等行爲,對構成犯罪的,依法查處。
(四)建立反瀆職侵權聯絡員制度的培訓、監督、基礎設施建設機制。一是抓好培訓工作。採取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組織開展聯絡員的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建立和完善聯絡員自我學習和提高的平臺和機制,在工作中學習,在學習中提高,使每一位聯絡員都熟悉法律工作。二是抓好基礎設施建設。對聯絡員協助辦案、收集線索所需的書籍、軟硬件設備要落實到位。三是加強對聯絡員的管理監督。反瀆職侵權部門建立聯絡員制度是爲了建立廉潔、高效的協助辦案網絡。反瀆部門在重視聯絡員的選任的同時,應加強對聯絡員日常工作的監督管理。對不積極配合反瀆部門辦案、在擔任聯絡員期間利用工作便利敲詐勒索當事人的,或有其他有損檢察機關形象的行爲的,堅決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 魏海洲 趙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