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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薇)袁女士稱自己智力殘疾,起訴要求確認僅3個月的婚姻無效。昨天,豐臺法院適用剛實施兩天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審理此案,並告知袁女士家人其起訴會被駁回,袁女士於是撤訴。
31歲的袁女士是北京市人,一級智力殘疾,因爲沒有民事行爲能力,父母是她的法定代理人,昨天其母親和律師到庭聽判。袁女士的代理人稱,其是智力殘疾人,經婚姻介紹所介紹,與40歲的外地人張先生相識,兩人於今年5月登記結婚,但婚後未共同生活。家屬和法官交談時說,開始想讓女兒結婚,沒想到男方對女兒不好,脾氣也不好,老去鬧,家裏人都要崩潰了。“以前提出離婚,這男的開始說同意,但很快又變主意。”因此,只能起訴到法院,希望判決婚姻無效。
案件審理期間,《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於8月13日實施,其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駁回。而按照《婚姻法》第十條,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四項: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官瞭解到,袁女士與張先生辦理婚姻登記前進行了婚檢,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法官認爲,袁女士的申請是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應當判決駁回。
通過對袁女士的家人和律師進行釋法,他們於昨天下午到法院辦理了撤訴手續,並表示會代理袁女士另行起訴,要求與張先生離婚。
-釋法
無法宣告婚姻無效
另有兩條解決途徑
昨天,承辦法官王曉耘告訴記者,《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前,沒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法院雖然基本上也是判決駁回,但並沒有明確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則首次對此類案件的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即由法院判決駁回。
王曉耘說,被駁回後,當事人可以選擇兩種途徑,一種是如本案中的袁女士,在認可婚姻有效後另行起訴要求離婚;另一種是對於堅持認爲婚姻無效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婚姻登記部門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