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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市客管辦獲悉,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7月制定了《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違規記錄積分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33項違規行爲被納入違規記錄積分範圍。截至昨日,客管部門已對27名拒載、多收費、非從業運營、違反服務標準的駕駛員給予了罰款並進行了違規記錄積分。其中最嚴重的一例是駕駛員趙某將運營證租借給他人使用,被依法罰款4000元並一次違規記錄15分。
本市出租車駕駛員如發生違反《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行爲,除由市客管辦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外,還要按照對應的積分標準予以記錄,違規記錄積分累計達到一定分數時,必須停止運營參加市客管辦組織的集中培訓學習,情節嚴重的將吊銷駕駛員客運資格證。 規定的具體內容包括:市客管辦建立駕駛員違規記錄積分管理考覈系統,並隨時彙總駕駛員違規記錄積分情況;違規記錄積分實行年度記錄考覈制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爲一個考覈週期;駕駛員運營中必須攜帶市客管辦核發的服務管理卡,並服從執法人員的檢查;駕駛員發生違反《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行爲,由市客管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按對應的積分標準(積分標準見附表)予以記錄;駕駛員各類違規記錄積分累計達5分的,由企業對其進行教育告誡,並簽訂服務質量保證書;駕駛員各類違規記錄積分累計達10分的,須參加市客管辦組織的集中培訓學習,並經考試合格。培訓學習時間不低於兩天。駕駛員各類違規記錄積分累計達20分的,須停運參加市客管辦組織的集中培訓學習,培訓學習時間不低於五天,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恢復運營。考試合格後積分記錄分數歸零。經兩次通知拒不參加市客管辦組織的集中培訓的,由市客管辦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吊銷其駕駛員客運資格證;駕駛員單項違規記錄一次積分或累計積分達15分,屬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爲,由市客管辦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吊銷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記者王紹芳通訊員楊建國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