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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婚後由夫妻一方出資購房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視爲這一方的財產。這與過去的被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完全不同,因而也引發了不少人的熱議。“對付新司法解釋,姑娘們和姑娘們的媽,有的是辦法”。前兩天有一個帖子在“西祠衚衕”上突然躥紅,發帖者暗指,新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一方父母出錢買房的約定不利於女方,而經過幾個女同學的討論發現,其實要對付這個約定,辦法很多。
6招應對婚姻法新司法解釋
辦法1
結婚前要求男方先把他媽給的房子賣掉,再買一套,房產證上寫上男女兩人的名字,不這樣辦就休想結婚。
點評:這也許是6個辦法中唯一一個比較靠譜的,但是男方也有應對辦法,那就是不跟你結婚啊!
辦法2
兩人共同買一套,但女方只出衛生間面積的錢,如果以後離婚,女方把衛生間門釘死就離開,如果男方擅自打開,就到法院去告他,他花錢要買回也不賣給他。
點評:這個方法在法院行不通,因爲法官判案都會考慮到執行的便利。如果夫妻離婚案中要牽涉到分割房產,一般都是一方得房並給另一方補償。這種離婚不離家的情況不太可能出現。
辦法3
生了小孩要求男方給予冠姓費用,小孩從女人肚子裏生出來,憑什麼姓你男的姓,不給鉅額冠姓費,小孩就隨女方姓。
點評:孩子一出生就向丈夫要“鉅額冠姓費”,這是夫妻還是做生意的?再說法律規定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這是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的,怎麼能母親擅自做主跟母姓呢?
辦法4
男的房是他媽的房,內部裝修由女的來負責,把裏面的水電全改掉,如果以後離婚,這些東西全部拆掉,把水電結構也全毀掉,讓你男的以後好受。
點評:好吧,你這結婚不是爲過日子,純屬是爲將來的離婚搞潛伏來了。再說,如果這房子是歸男方的,你拆東西可算毀壞他人財物,要照價賠償的哦。
辦法5
大不了不結婚,就同居。不想生孩子就不生,想生就生一個,以後雙方不再互相喜歡了,如果女的想要孩子就堅決不給他,如果男的想要,拿房子來換。
點評:這個嘛……好吧!你先找到一個願意這麼做的男人再說吧。
辦法6
反正家裏沒有一樣東西是女的了,那麼好,女的住一年就把房子破壞一年,就是以後離婚了,你這房子也賣不出去了,就是想賣,女的就到網上去發帖,說那個凶宅,發生過兇殺案。
點評:噢天哪!除了破壞他人財產,你還要上網去造謠?要知道,隨便亂講可是要告你誹謗的哦!
辦法總結:別忘了,現在中國女的少男的多呢,不來討好我女的,你就別想結婚,結了婚也叫你不安生。
點評總結:男人看清楚了,這樣的女人能要嗎。
歪招遭不少網友“拍磚”
看完這位發帖者所說的6個辦法,圍觀網友紛紛按捺不住,數百個跟帖中絕大多數都是來拍磚的。有網友說,仔細看看這6點,基本上都是“歪門”。而圍觀的網友也沒有客氣,“磚頭”拍得都挺狠。
在衆多的拍磚聲音中,也有網友感慨,“婚姻法新司法解釋觸到某些女人的神經了,要不然不會這樣”。一位網友奉勸說,房子只是房子而已,如果對自己的丈夫真的有感情,根本就不會往這些方面想,“真心付出愛的女人不會這麼做的”。還有網友奉勸樓主,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只是在談房子,對夫妻雙方都是公平的,想這麼多點子還不如找一個靠譜的丈夫,好好過日子。
盤點
各地出現婚姻法新解釋第一案
北京:法院調解結案房子歸女方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近日首次運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成功調解了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據悉,這是北京市法院對外報道的第一起涉及婚後財產糾紛問題的案件。
原告鍾先生和被告張女士曾系夫妻關係。二人在結婚前決定購買房屋,張女士自己出錢繳納了該套房子的首付,並登記成爲該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結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該屋房貸。
2008年,張女士以丈夫鍾某下落不明爲由起訴離婚,法院最終判決二人離婚。二人正式離婚後,張女士於2010年將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1年8月1日,原告鍾先生認爲涉案房屋的產權系婚姻存續期間獲得,應爲夫妻共同財產,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出售房屋所得的價款進行分割。張女士則認爲涉案房屋應系張某個人的財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西城法院認爲,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對於此涉案房屋,由於原被告不能達成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判決該房屋歸產權登記的一方即張女士所有。由於雙方婚後共同還貸,張女士需要對鍾先生就支付的款項及其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進行財產補償。
經過法院調解,原告鍾先生和被告張女士最終達成一致協議:涉案房屋歸被告張女士所有,張女士給予鍾先生相應的補償款。
寧波:涉及房產分割法院調解無果
據《寧波晚報》報道,8月17日,寧波市江北法院調解一起離婚案沒有結果。而這起離婚案中,原被告雙方對於離婚及子女撫養問題都達成一致意見,爭議的焦點在於房產怎麼分。
劉敏和丈夫張軍於1996年結婚,婚後兩人感情一直不錯。兩人育有一個女兒,現在已快成年。去年,劉敏發現丈夫變了。見夫妻關係出現裂縫難以修補,劉敏提出離婚。
今年7月,兩人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協議約定,張軍和父母的老房子在2007年拆遷後得到的兩套安置房中,一套給劉敏,剩下一套張軍自住。但後來因各種原因,兩人未能到民政局辦成離婚手續。
最近,張軍對房產分割約定表示不同意了。原來,他諮詢律師後得知,根據《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妻子得不到一半房產,只能得到四分之一。
劉敏見丈夫變卦,8月15日起訴至江北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並提出張軍名下的兩套房子,系婚後拆遷安置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對半分割。
江北法院嘗試爲雙方主持調解,但沒有結果。法院表示,本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解決這類爭議已有較明確的規定,擇日將依法公開開庭審判這起案件。綜合
觀點
婚姻法專家:房產之爭無贏家
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施行後引發的房產歸屬爭議問題和各地出現的“首例”案件,記者連線著名婚姻法專家劉偉民。劉偉民表示,從整體上看該解釋對婚姻家庭事務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作出了更加細化、更加明確的規定,使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更具可操作性。但該解釋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對婦女權益的保障不足。
劉偉民認爲,按照中國的傳統習俗,一般是男方購房,女方買一些牀上用品等。婚後,女方更多地承擔照顧家庭和孩子等家務活。按照新的司法解釋,離婚後,她可能面臨着被掃地出門。
“它注重保護了有產一方,也是強勢的一方,但沒有考慮到特別是中國廣大農村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沒有兼顧到廣大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保護,對弱勢一方明顯不利。”劉偉民說。
他還認爲,新的司法解釋容易造成夫妻關係緊張,阻礙配偶之間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使本以感情爲紐帶的婚姻關係,淪爲赤裸裸的財產博弈關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女方可能會在婚前,便要求男方將房產落在雙方名下,甚至要求男方婚前以女方名義另購一套房。在這種房產之爭中沒有贏家。”劉偉民說。
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王芳則認爲,其實人們在爭議房子到底歸誰的時候,忽略了第十條的第二款,即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由房屋產權人給予配偶一定補償,而且還要考慮房產升值利益,這纔是最大亮點,恰恰證明老婆和老公一樣,都可以是房東。這對於沒有購房卻又幫配偶長年還貸的女方,實現了真正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