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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日前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要求地方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工作責任追究機制,對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現象嚴重的地區,追究該地區相關領導的責任。
有關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多年來一直是輿論關注的焦點,但一些城市的流浪兒童依然活躍,現實拷問着地方政府的履責與究責。
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並不是無法可依,也不是職責不明。除相關法律之外,早在2003年,國務院領導就曾要求,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主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確保救助管理辦法落到實處。
若當年這些協調機制均已建立,併發揮了效用,今日何須另起爐竈,再建分管領導牽頭的工作機制?新的問題是,如何確保疊牀架屋的“領導牽頭”機制,不會沿襲既往,由建立時的高調轉向運行時的冷清?
說到領導責任,《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規定,救助站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不及時受理救助對象舉報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違反《辦法》情節較重的,給予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回望《辦法》頒行8年來,似未看到一起官員因履責不力受到法律追究。今日《意見》重提領導責任,將面臨同樣的難題,誰來追究領導責任?
現在的諸多問題,都是在執行上出了偏差。尤其是對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一些地方政府不是積極主動奉法而行,而是以“意見”貫徹“辦法”,以“通知”貫徹“意見”,以“轉發”貫徹“通知”,到頭來終成空對空。要讓公衆看到政府在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上的決心,真正杜絕或至少是大幅減少未成年人流浪現象,除了以具體舉措推動執行外,更爲關鍵的,還是得拿出幾個究責個案來。
摘編自《新民晚報》8月19日文/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