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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今年6月2日,本報刊發了《本市一男子入戶行竊被批捕不論數額盜竊即負刑責》的報道。記者昨日獲悉,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趙某涉嫌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此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本市首例對入戶盜竊“零數額”的被告人做出有罪判決。
趙某系河南省人,在津無固定住所,無業。其曾因盜竊於2004年3月被判處拘役六個月;2005年6月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三個月;2007年4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9年1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所外執行;2010年8月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3日刑滿釋放。
今年5月18日13時許,犯罪嫌疑人趙某攜帶改錐、手電等作案工具竄至和平區治安大街,伺機進行盜竊。後其發現事主李某房門的掛鎖鎖着,便撬開房門,進入室內實施盜竊。此時李某鄰居夏某恰好回家,發現李某房門被撬,一男子在屋內鬼鬼祟祟,便將房門從外側拽住,並叫來鄰居抓小偷,其他鄰居聽到後趕到現場並及時報警。民警迅速到達,將趙某抓獲。
和平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被告人趙某行爲已構成盜竊罪。同時,趙某2011年4月13日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再次作案,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故依法提起公訴。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完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對趙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檢察官說法
一、關於入戶盜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做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二、關於累犯,我國刑法做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除外”。(通訊員何偉周偉記者鄒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