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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以單某強姦其女友爲由,向單某強行索要錢財。昨日,(江蘇徐州)銅山區法院對李某作出的判決正式生效,被告人李某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和他一同作案的同夥獲刑2年。
李某曾有尋釁滋事的前科,2008年出獄後他經人介紹結識了在商場做銷售員的女子王某,不久後兩人確立戀愛關係。但李某經常懷疑女友與他人有染,常對其施以拳腳,而女友則迫於李某的淫威敢怒不敢言。
一日,李某回到家中見到王某正在爲他洗衣服,看着滿頭大汗的女友,李某的疑心病再次發作,對王某劈頭蓋臉一通打罵,逼迫王某承認其與朋友單某有染。王某因爲不堪打罵,被迫按照李某的指示寫下“字據”,稱曾遭到過單某的強姦。
拿到“字據”的李某自以爲找到了一條生財之道,立即糾集同夥駕車趕到單某家中,向單某及其家人出示了“字據”,讓單某隨他出去單獨談談如何“私了”。李某等人將單某帶上車後,根本不聽單某的解釋,駕車遠離市區,在車上用電警棍對單某一通毆打。後又採用辣椒水噴眼等方式迫使單某承認曾強姦了李某的女友,在單某答應以30000元作爲經濟補償後,李某等人才將單某放走。
期間,李某等人強行搜走了單某隨身攜帶的3000元錢作爲經濟補償費的“首付”,幾日後李某還到單某家中索要剩餘的錢款。單某不久後報警,公安機關通過網上追逃將李某及其同夥抓獲歸案。經查,單某從未對王某實施過強姦。
銅山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李某的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因李某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