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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李昌奎案在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改判死緩後,雲南高院於8月22日再審又判處死刑,再次成爲輿論關注的熱點。記者就公衆關心的問題,採訪了我國著名刑法專家高銘暄教授和刑事訴訟法專家陳光中教授。
問:高教授,您如何看待李昌奎改判死刑?
高銘暄:李昌奎強姦、故意殺人案二審改判死緩後引起網絡和媒體熱議,我也一直在關注。李昌奎強姦並殺害一名女青年,還殘殺一名三歲無辜兒童,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規定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雲南高院再審改判李昌奎死刑,較好地把握了法律、政策和民意,充分體現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問:如何看待我國現階段的死刑政策?
高銘暄:我國實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這也是黨和國家多年來的一貫政策。保留死刑,符合現階段中國的國情,適應社會治安形勢的需要,但死刑畢竟是剝奪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應當嚴格控制,慎重適用,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覈准權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頒佈司法解釋和有關司法文件,完善死刑案件二審開庭程序和死刑複覈程序,統一死刑適用標準,依法嚴格、慎重、公正地複覈死刑案件。人民法院對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嚴厲懲處,符合死刑適用標準的,堅決判處死刑;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命案,被告人事後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以及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情節的,充分體現政策,依法從寬處理,儘量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經過幾年努力,死刑案件質量有了充分保證,適用標準趨於統一,死刑案件數量也有所下降;與此同時,全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嚴重暴力犯罪特別是命案穩中有降,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這也爲刑法修正案(八)廢除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創造了條件。事實證明,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符合我國國情,順應國際潮流,是完全正確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李昌奎案二審不當改判死緩,並不能說明我國現行死刑政策本身有什麼問題,只是執行死刑政策過程中在處理個案時出現的偏差,屬於個別現象。司法機關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及時再審糾正偏差,恰恰是正確貫徹我國死刑政策的體現。
問:李昌奎有投案自首的情節,爲何還要判處死刑?
高銘暄: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首是法定量刑情節,表明犯罪人與司法機關採取配合態度,因此一般都應當予以從寬考慮。刑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可見,人民法院在決定刑罰時,首先還是要考慮犯罪本身的社會危害性,自首隻是量刑時考慮的情節之一。如果罪行本身特別嚴重,即使自首也可以不予從輕。本案被告人李昌奎連殺兩人,其中一人是三歲兒童,還有強姦行爲,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即使構成自首也不足以從輕處罰。
問:您剛纔提到了民間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請問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如何把握呢?
高銘暄:因婚姻、家庭、鄰里等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大多屬於人民內部矛盾,處理上不僅要依法懲罰犯罪,還要着眼於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因此,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嚴重犯罪,如果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對被害人家屬進行充分賠償並得到諒解,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的,可以考慮不判處被告人死刑。我注意到,2009年,有媒體報道了一批最高法院未覈准死刑且社會效果良好的案件。這些案件都是經過法院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促使被告人、被害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被告人得到諒解。雖未覈准被告人死刑,但社會能夠接受,人民羣衆亦能夠理解,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是好的。但這並不意味着,只要是民間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就都不判處死刑。如果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仍可適用死刑。李昌奎案當事人間有親戚關係,過去有過提親的背景,但是強姦犯罪並非“民間糾紛”。
問:有人稱本案再審改判死刑是網絡炒作的結果,是“網絡審判”、“輿論審判”,您怎麼看?
高銘暄:網絡和媒體都是民意表達的方式之一。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這並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可以不尊重民意,不考慮輿情。因爲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判決結果也要接受人民的監督和社會的評論。李昌奎案二審改判確實引起輿論熱議。但云南高院再審是根據被害人親屬申訴等啓動,是嚴格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的,改判李昌奎死刑的判決,也是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依照法律規定作出的。這與所謂的“網絡審判”、“輿論審判”是完全不同的。
問:陳教授,您如何看待李昌奎案再審改判?
陳光中:本案再審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李昌奎強姦、殺害女青年後,又殘殺另一無辜幼童,罪行極其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二審改判死緩後,被害人親屬提出申訴,社會反應強烈,檢察機關也提出建議,雲南高院經審查,認爲原判量刑不當,依法決定再審,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改判李昌奎死刑,體現了罪刑相應,體現了有錯必糾,體現了公平正義。
問:本案啓動再審程序的依據是什麼?
陳光中: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生效刑事裁判啓動再審有四種情況:一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經審查符合再審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二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髮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三是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四是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啓動再審。啓動再審的法定情形主要是: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這些規定,都是爲了保障及時發現和糾正生效裁判中的錯誤,體現了實事求是、依法糾錯的精神。李昌奎案就是雲南高院根據被害人親屬的申訴,審查認爲原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而依法提起再審的,符合刑訴法的規定。
問:有一種觀點認爲,本案啓動再審不利於維護司法權威。如何看待這種觀點?
陳光中: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司法的權威是建立在裁判公正基礎上的,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具有真正的權威。違背了事實和法律的錯誤裁判,談不上有無權威問題。我國刑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時,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對李昌奎判處死緩,並沒有體現出對上述因素的全面考慮,就屬於適用法律不當,裁量有失誤,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當然,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生效裁判有着嚴格的限定條件。刑事再審程序的設置,本身就涉及對法的安定性、實體公正、人權保障等多元訴訟價值的權衡與選擇。我國在設置刑事再審程序時,也對上述價值作了慎重的權衡。爲追求司法公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序,允許啓動再審糾正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爲維護法的安定性,立法又嚴格限定了啓動再審的條件,對提起不利於被告人的再審持特別慎重的態度。再審程序也是一種獨立的審判程序,提起再審,並不意味着必然改變既判。刑訴法規定,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李昌奎案件作爲個別案件,二審改判死緩不當,嚴重背離了公衆對公正的評價,再審改判死刑是完全正確和必要的,是真正維護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
問:雲南高院依照二審審判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由同一個審判委員會先後作出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是否合適?
陳光中:雲南高院審委會決定再審,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根據刑訴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視情況不同依照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重新審判。再審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審判程序,對案件事實、適用法律重新進行全面審理。再審期間不影響原判決的執行。雲南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審委會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討論決定對該案改判死刑,符合刑訴法的規定。刑訴法沒有規定審委會要在再審中迴避。
問:李昌奎案的再審是否會引起更多案件效仿,導致“翻案風”?
陳光中:刑事再審程序是一種補救性的特殊制度,有嚴格的限定條件,只適用於糾正個別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不應將其他案件和李昌奎案作簡單類比。“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一樣的樹葉”,何況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死刑案件判決是在不同的時代背景下作出的,與當時司法環境密切相關,並且不同時期、不同地方、不同情勢下,法官對寬嚴尺度把握會有一些差別,都是非常正常的,也完全符合審判規律。實踐中,絕大部分案件是公開審理的,也有部分案件,如涉及個人隱私,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即便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據我所知,出於保護被害人隱私、維護被害人名譽、照顧親屬情緒等因素考慮,一些涉案情節例如被害人過錯等,也有可能不在裁判文書上明確表述,更不見諸報端,但是法院在量刑時必須考量。因此,不能僅僅根據裁判文書或相關報道,即對相關案件進行簡單類比,甚至在具體處理上據此作出不恰當的評價。不當啓動甚至濫用再審特殊程序,不僅將極大損害司法審判的權威性,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同時,也極易造成司法權的濫用,侵害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