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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宣傳專欄(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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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業主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
個人所得稅
費用扣除標準
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現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爲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爲:“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爲42000元/年(3500元/月);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第六條(一)修改爲:“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爲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