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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王阿姨和周女士是多年的鄰居,兩家人關係非常要好。由於周女士夫妻工作較忙,經常讓王阿姨幫助自己照看5歲大的孩子。一次,周女士因工作出差,將孩子交給王阿姨照顧幾天,但在這幾天裏孩子不小心將熱水打翻,手臂被嚴重燙傷。回到家後,周女士認爲王阿姨沒有好好照顧自己的孩子,造成孩子受傷,應當對此負責。但王阿姨卻說,熱水瓶放在了高處,孩子爬上桌子纔打翻了熱水。另外,自己只是出於好心義務幫助鄰居照看孩子而已,孩子正是淘氣的時候,難免有些磕碰,自己無需承擔責任。
天津開元律師事務所劉芬律師:王阿姨出於好心幫助鄰居照看孩子,在法律上稱爲無因管理。所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無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當然,如果管理人基於故意、重大過失而致本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但基於一般過失應免除、減輕該責任。雖然王阿姨是出於好心免費爲周女士照看孩子的,但既然王阿姨接管了孩子,在看護的這段時間內,負有保障孩子安全的義務。如果王阿姨對於熱水瓶的放置沒有盡到一般人的注意義務,王阿姨存在一定的過錯,對孩子燙傷應負一定的責任。如果正如王阿姨所說,熱水瓶放在了高處,已經避開了孩子的活動範圍,那麼她已盡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就可以免除、減輕責任。(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