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市物業小區居民
垃圾費收取辦法確定
本報訊(見習記者王悅生通訊員葉志衛)昨日,我市物業小區居民生活垃圾服務費收取辦法確定,由供水企業抄表到戶的居民按5元/月在繳納水費時一併繳納垃圾費,實行總表供水的,由物業公司按照相應戶數在繳水費時一起繳納垃圾費。
7月1日起,江岸、江漢、礄口、漢陽、武昌、洪山區等,均已實行了生活垃圾服務費與水費“合併收取”。而對於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居民的垃圾費該怎麼收,經過城管、房管和物價三部門的協商,昨日才正式確定。由供水企業抄表到戶的居民,仍按5元/月在繳納水費時一併繳納垃圾費,如果在其預交的物業費中含有垃圾費的,居民可持水費單要求物業公司退還相應費用;實行總表供水的,由物業公司按照相應戶數在繳水費時一併繳納垃圾費。
“合併收取”實施後,有物業管理小區的環衛作業服務按現行模式運作,即物業公司負責小區的清掃保潔,環衛作業服務單位負責小區的垃圾清運。實行直接抄表到戶的物業公司承擔的垃圾清掃費用,由城管部門按2元/月/戶的標準,在次月的七個工作日內按比例向物業公司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