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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秋凌)昨日,河北省物價局下發通知,從9月1日起,我省將降低激素、調節內分泌類和神經系統類等三類82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要求原定零售價格高於調整後價格的必須按時下調,低於調整後價格的要繼續按原定價格執行,不得提高。
根據國家發改委“降低激素、調節內分泌類和神經系統類等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的精神,省物價局要求,從2011年9月1日起,我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必須按時將相關藥品的價格調整到位。目前價格高於調整後價格的,要按時下調;低於調整後價格的,要繼續保持原定價格,不得提高。
同時,國家發改委公佈的降價藥品中未列劑型和規格的藥品,相關生產和經營單位要將有關資料於2011年9月15日前報到省物價局醫藥價格處,由省物價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重新覈定並公佈其最高零售價格。省物價局公佈價格前,相關單位要按國家發改委公佈的代表品及《藥品差比價規則》自行下調價格。待物價局公佈價格後,再改按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