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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特約評論員陳家興
在慈善機構陷入信任危機的時候,政府權威的介入是提振慈善機構公信力的現實選擇。但要真正做到監管有效,僅有到慈善司備案,以及接受慈善司定的規範、要求等,是遠遠不夠的。
當社會不信任慈善機構,其接受的捐贈即降至“冰點”,但社會捐贈總額沒有太大變化,原因是社會公衆選擇了點對點捐贈和向政府捐贈。這深刻地說明,公信力是慈善機構的生命,沒有公信力它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和價值。
在這個意義上,慈善機構亟須打上一針“強心劑”。最近,民政部有關官員公開表示,計劃將公益慈善類組織統一從社會組織中拿出,單獨由慈善司負責,開展單獨的行業監管,監管範圍則包括募捐活動的備案、規範、信息公開和財務公開等。這表明,“政府權威”就是這強心劑。那麼,對於深陷信任危機的慈善機構來說,政府權威能否提振其公信力?又該如何提振其公信力?
應當承認,在慈善機構陷入信任危機的時候,政府權威的介入是提振慈善機構公信力的現實選擇。從理論上說,政府權威的介入,既避免多頭管理局面,又能提升管理理念和規範。但是,這麼多慈善機構和活動,僅靠一個慈善司來監管,即使各地慈善機構及分支由各地的“慈善司”來管,只怕仍有力不從心之虞。
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理念與法則,是慈善機構運行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監管的主攻方向。但要真正做到監管有效,僅有到慈善司備案,以及接受慈善司定的規範、要求等,是遠遠不夠的。如果只坐在辦公室裏看提供的材料,就難以體察到慈善機構運行的實情。參與到慈善活動運行的全過程,則可能既面臨人力不濟的問題,也可能面臨執行力的問題。如是,則不僅難有實效,更可能危及政府部門的公信力。
的確,現時的一些慈善機構,在公開透明和公平公正方面,還有太大的差距。但要迫其就範,從根本上還需要慈善法的建樹。只有在法律上確立了共同的慈善理念、規範、法則、制度等,慈善機構纔可能在法律框架和軌道內良性運行,也才能把政府部門從繁重的監管任務中解放出來,做自己能做、該做、做得好的事。那麼,什麼是政府力所能及之事?當政府部門全面介入對慈善機構的監管之時,深入研究和弄清很有必要。
慈善機構與其他社會組織不同的是,這是一個需要源源不斷的愛心包裹的行業。但只有自己先有富足的愛心,懂得愛心不容有任何玷污,不容有任何不明不白,同時最大限度節約愛心成本、提高愛心傳遞效率,做到徹底讓公衆信任和放心,愛心纔會如潮水般涌向慈善機構。那麼,如何涵養慈善機構的根基,恐怕也值得政府部門細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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