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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林志玲日前被臺北市國稅局查出漏報1992至1994年薪資所得,要求她補稅684萬多新臺幣,並裁罰135萬新臺幣(約合人民幣30萬)罰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她沒有故意逃漏稅,因此可免罰款,但從凱渥經紀公司領得酬勞都是個人工資所得,不能扣除成本,應補稅684萬多元。林志玲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判決仍認定,林志玲應補稅,判她敗訴。
林志玲25日正在東京演出舞臺劇《赤壁·愛》,得知判決結果後於深夜以短信回覆:“尊重司法判決,立即補繳,六年爭取終於告一段落,政府立法模特兒爲表演人身份已代表正視與肯定,感謝。希望有更清楚的理解與條文,不會讓將來的模特兒表演者無所適從。” (聞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