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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偉(化名)是某公司老總,事業有成、婚姻幸福,但美中不足的是,婚後一直未能有孩子。這天,張偉下班時,突然一個身影撲到他身上:“爸爸,我終於等到你了!”張偉驚呆了,“怎麼突然冒出個孩子,叫自己爸爸,況且自己還有個難言之隱,就是3年前醫院診斷自己沒有生育能力!”正當納悶時,一名女子出現在張偉面前,再一看,原來是張馨(化名),曾經的下屬,兩人曾在出差中有過一夜情。後來,張馨突然辭職,張偉想一切可能過去了。
張馨指着孩子說,這是她和張偉那一晚的結果。懷孕後,覺得在公司呆不下去,但出於母親的天性,便辭職將孩子生下。現孩子已6歲,張偉必須要承擔做父親的責任: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2000元。對此,張偉覺得孩子是不是自己的,怎麼能僅憑你張馨一面之詞呢!張馨一看張偉的態度,便氣憤地說,如果你不接受,那法庭上見,我要求做親子鑑定,結果你自然會清楚。
張偉想不通,自己必須要配合做親子鑑定嗎?而且有醫院出具的不能生育的診斷書,能否以此作爲不做鑑定的證據呢?
【專家意見】
華東政法大學傅鼎生教授
張偉應當配合做親子鑑定,否則張馨主張的事實成立。
親子鑑定是驗證兩者是否存在父親與子女血緣關係的手段,可分爲個人親子鑑定和司法親子鑑定兩種。前者往往適用於失散家庭成員認親、災難失蹤人員辨認、被拐賣兒童獲救認領等;後者適用於司法活動,諸如繼承權糾紛、撫養糾紛、非婚生子認領糾紛等案件審理中的身份確定。本案屬撫養費請求權糾紛。張馨代理兒子狀告張偉請求定期給付撫養費,首先得證明彼此間存在的父子關係,而最有力的證據是親子鑑定結論。由於親子鑑定需要當事人配合,基於對人格的尊重,民事親子鑑定以當事人自願爲條件。
爲了尊重人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據此,張馨只要提供與張偉同居、孩子出生時間、孩子與張偉的遺傳特徵(長相、膚色等)等證據材料證明彼此父子關係,有權要求張偉進行親子鑑定。張偉雖能夠證明自己無生育能力,但該診斷結論是三年前做出。它並不表明張偉與張馨同居時沒有生育能力。因此,如果張偉拒絕親子鑑定,人民法院將推定張馨所主張的事實成立,並判令張偉定期給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