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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李娜
自從2009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至今已近兩年,改革情況和成果如何?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近日對此次改革進行檢查評估後,形成了一份7千餘字的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廳長萬春就改革詳情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的採訪。
整體平穩有序成效明顯
“改革整體上平穩有序,紮實推進,成效明顯。”萬春隨即以一組數據加以說明。 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職務犯罪上提一級案件捕後判無罪率0.06%,比2009年下降0.03個百分點;不捕率爲8.5%,比2009年上升4.4個百分點;向自偵部門提出立案建議2597件,提出糾正違法269件次,自偵部門採納率比2009年分別上升1.7和0.6個百分點。 “這說明內部監督制約力度得到增強。”萬春解釋說,上提一級後,上級檢察院加強了對下級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的監督制約,一些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案件被依法不予逮捕,防止了錯誤逮捕和“以捕代偵”現象。同時,改革後審查逮捕決定權相對集中,有利於統一執法尺度,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質量明顯提高。此外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也更加有力,改變了以前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在同一檢察院內展開,監督實效不強的狀況。下級檢察院自偵部門同時接受本級和上級兩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的雙重監督,監督效果明顯增強。 “值得注意的是,總體上看,改革並未導致辦案力度下降,改革後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數穩中有升,質量明顯提高。”萬春說,2010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44085人,同比上升6.1%;有罪判決率爲99.9%,同比增加0.1個百分點。
有些地方出現該報不報
“對於各地檢察機關而言,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顯然不僅僅是個習慣問題,某種程度上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在其推進過程中是否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面對記者的疑問,萬春坦言,改革在實施初期曾產生過一些問題,通過各部門之間的不斷磨合和相關工作機制的逐漸完善,目前正在得到逐步解決。“但隨着改革的深入推進,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有些地方出現職務犯罪立案後不報請逮捕數量增多的情況。萬春認爲,有些是因爲上級檢察院強化對職務犯罪偵查活動的監督制約,促使下級檢察院偵查部門自覺規範偵查行爲,不再隨意採取逮捕措施;有些則是辦案時限緊張,導致一些案件在拘留期內難以取得必要的證據而無法報請逮捕;還有個別單位對改革認識有偏差,該報捕而不報捕。同樣不容迴避的是,改革後,偵查期限因案件週轉時間而被擠佔,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偵查部門調查取證的全面性,導致部分案件報捕質量不高。 “另外,像同級審查流於形式、捕後擅自變更逮捕措施、對審查逮捕條件的把握存在分歧、偵捕銜接不夠順暢有效、附條件逮捕制度尚不完善等問題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萬春表示,“儘管改革中出現種種問題難以避免,但是我們有信心儘快加以解決。”
多措並舉應對時限緊張
萬春直言,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大多與時限緊張直接相關,這是當前首先要應對的難題。在他看來,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延長自偵案件刑事拘留期限,是解決辦案時限緊張的當務之急。 “在立法問題解決之前,各級檢察機關要從整合辦案資源、提高隊伍素質、完善介入偵查機制和利用信息化手段等方面,充分挖掘自身潛力。”萬春說。據介紹,最高檢將進一步加快檢察網絡建設,通過檢察內網實現遠程視頻訊問和傳輸案件材料。偵監廳正會同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就上提一級改革後案卷傳輸、遠程視頻訊問系統的建立等問題開展調研,力爭儘快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建成這一系統,依靠科技力量爲改革提供切實保障。建立健全偵捕銜接機制,是落實上提一級改革的重要環節,也是目前條件下緩解辦案期限緊張的有效辦法。爲此,最高檢偵監廳將推動建立立案、拘留通報制度,偵捕雙方提前溝通,及時解決認識分歧,把好報捕案件的證據關;完善對重大案件的適時介入制度,除同級院偵監部門可以介入偵查外,上級院偵監部門必要時也可直接介入下級院偵查活動,進行引導取證;進一步規範捕後變更強制措施,對捕後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範圍以及審批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完善上提一級案件逮捕決策機制。此外,萬春透露,最高檢還將通過規範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轄、改進同級審查方式、規範附條件逮捕的適用、統一逮捕必要性條件等方式來加強業務指導,健全工作機制,推進改革的不斷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