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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住戶封露臺時“越界”,將自己頂棚位置延伸到樓上鄰居家臥室窗臺下半米多處,還私改排雨水管走向並減小管徑。日前,該住戶因“擾鄰”被告上法庭。西青區法院審理認定,該住戶行爲侵犯了鄰居的合法權益,判令其將頂棚下移,並把排雨水管恢復原狀。
原告姚某與被告李某是上下樓鄰居,該小區每戶都帶一個敞開式小露臺。2010年9月,剛剛入住的李某決定把露臺封上,改造成一個小居室。然而,他卻不按照牆體的寬、高規格“嚴絲合縫”施工,而是將頂棚部位與樓體結合處延伸到姚某家的臥室窗臺下沿半米多的距離,同時還將排雨水管的走向進行了改變,並縮小管徑。此舉引起住在樓上的姚某不滿,將李某告上法庭。
法庭審理中,姚某指責李某搭建的建築物已經超出合理高度,嚴重影響到自家日常生活安全。首先,姚某家臥室外牆本來具有保溫、隔熱、承重、抗震等功能,但李某將槽鋼、螺栓等安裝在臥室牆體上,破壞了外牆應有的功能;其次,李某私改雨水管後很容易造成屋頂積水,並給姚家帶來屋面漏水隱患。據此,訴求法院判令李某拆除私自搭建的建築物,將外牆及雨水管恢復原狀。李某則辯稱其封露臺後並未影響到姚某家的日常生活起居和住所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也未違反物權法及對姚某構成妨礙。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公民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被告系相鄰物業業主,應妥善處理相鄰關係中出現的問題,構建和諧的鄰里關係。被告購買房屋所附帶的露臺可以合理使用,但自行搭建封裝設施不能超越己方範圍。因此,被告應將所封裝設施拆改,高度不得超過兩樓層間的樓板,並承擔恢復相應部位原狀的責任。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自行拆改其搭建的封裝構築設施,將該設施頂部與樓體結合處降低,排雨水管按原管徑接通,將相應部位的牆面等恢復原狀。(通訊員管收年李坤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