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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7萬,“贖回”13年前被送養的女兒。昨天,面對這樣一筆“交易”,涉事雙方心中滋味各不相同。準備“贖回”女兒的李先生覺得,既然女兒想回到親生父母身邊,那自己願意籌錢把她接回來;而養父母羅氏夫婦卻心有不甘,養育了整整13年的女兒,怎麼像買賣物品一樣說要就要回去了?
超生女嬰送老鄉協議“走親戚”來往
十幾年前,李先生從四川來到廣東打工,後來在廣州經營了一家糖水店。13年前,李先生生了一個女兒,但因爲已育有兩個女兒,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老李和妻子最後商量着把三女兒小倩送給了別人。
經人介紹,他們聯繫上了一戶羅姓家庭,同爲四川老鄉。兩個家庭一接觸,還比較投緣,“他們夫妻沒有小孩,我想應該也會當親生女兒一樣養育,所以比較放心。”李先生回憶。
當時雙方對彼此的情況都還比較滿意,就簽訂了口頭協議,約定雙方像親戚一樣來往,等到小倩長大後再告訴她真相。那時,被送人的小倩只有3個月大。
這13年來,兩個家庭履行了當年的協議,也確實像親戚一樣互有往來。然而良好的關係到今年暑假卻出了問題。
昨日記者在棠景派出所見到兩家人時,作爲養父母的羅氏夫婦與親生父母李氏夫婦正在協商小倩的“事情”該如何解決。之前的口頭約定似乎都成了一紙空文,兩家人開始爲了爭奪孩子而“不顧一切”。
但受傷最重的是小倩,她除了哭泣還是哭泣,13歲的小女孩茫然失措。
小倩不願再待在養父母身邊?
根據李先生的說法,小倩“是在一次偶然的機會知道了自己的身世”,而這一切小倩也沒有讓養父母知道。
8月19日,羅氏夫婦帶小倩從福建來到廣州,在李先生家玩了幾天後,小倩突然表示“不願意回福建”。“小倩說她一直很想念我們,這次來廣州,就是想跟我們在一起。”李先生這樣對記者表示。
羅氏夫婦怎麼樣也想不到,養了13年的女兒竟然把夫婦倆拋棄了,這讓他們在感情上難以接受。“來廣州之前一切都好好的,爲何忽然事情就發生了變化。”羅先生說。無奈之下,羅氏夫婦找到了棠景派出所,想請派出所幫忙調解,給個說法。
遇到這樣的事情,派出所也覺得爲難:小倩的戶口明確落戶在羅氏夫婦一方,羅氏夫婦是小倩的監護人;現在李先生卻以“小倩要留下來”爲由而想要回女兒,這該怎麼調解?
雙方家庭原本還維繫着友好的關係,但現在卻因爲女兒的問題而陷入僵局。雙方僵持了3天,最後協商的結果是:由李氏夫婦交17萬,作爲接回小倩的“補償金”。
事已至此,羅氏夫婦也只好接受。“我只想要孩子,我們夫婦40多歲就這麼一個養女,13年的感情怎麼能說放棄便放棄?”羅先生哭泣道,其覺得養女是受到了親生父親的“蠱惑”,才陷入兩難的境地,而這與之前兩家的約定大相徑庭。
【對話】
想生兒子,遂送女兒
南方日報記者:爲什麼要將小倩交給別人撫養?
李父(小倩親生父親):當時已經有兩個女兒了,但還想生一個兒子,又擔心家裏負擔困難,於是決定將小倩交給別人撫養。
記者:如何認識羅先生的?
李父:小倩出生兩個月後,我們帶着她回四川老家。由於小倩是超生兒,我們並不敢直接回家,只能在鄰近的地方玩了將近一個月。後來經人介紹認識了羅先生,我見他家裏條件還不錯,而且兩夫妻也沒有孩子,於是雙方口頭協定將小倩交給他們撫養。
南方日報記者:雙方作了什麼協定?
李父:當時我們只是口頭協定,大家同意先不告訴小倩真實情況,等到孩子大了再讓她自己選擇到底是要跟着哪邊家庭。
南方日報記者:13年來,雙方家庭的交往怎樣?
李父:雙方家庭的關係很好,相處得也很融洽。這些年,我們見了小倩四五次。每隔幾年,我們都會上羅家去看看,或是由她的養父母帶着過來玩。
“希望小倩能跟我們回家”
南方日報記者:爲什麼會領養小倩?
羅父(小倩養父):當時是別人介紹的,我們倆夫妻又沒有子女,有個女兒當然開心。
南方日報記者:領養小倩之後的生活怎麼樣?
羅父:頭幾年的時候,小倩都在四川老家,我在外地打工。後來我們把小倩接到了福建一起生活,上學也在這邊。她要什麼我們就給買什麼,我們從來沒有虧待過她。
南方日報記者:小倩不願意回家的情況是第一次嗎?
羅父:以前從來沒有發生過這樣的情況。可是這次過來,她就不肯回家了,任我們怎麼勸也沒用,可能是她親生父母告訴了她事實,不讓她走。
南方日報記者:和李家的協商怎麼樣?
羅父:我們養了小倩這麼多年,付出的一切不是錢可以換回的。雖然和李家協定,他們給17萬作爲補償,可養了這麼多年的感情也是難以一下子了斷的。但我們最想的還是把小倩帶回家。
【特寫】
無辜的孩子
昨日下午,記者在棠景派出所的詢問調解室裏見到了小倩,13歲的她長得瘦瘦高高,卻顯然被當下的情況弄得有點不知所措。
她坐在角落的椅子上,當羅先生端來盒飯時,小倩也只是用勺子翻翻,許久才往嘴裏送上一勺。而坐在旁邊的羅先生則十分心疼這個養女,一手爲女兒端着湯,並一邊叮囑女兒多吃點。面對羅先生的無微不至,小倩始終只是低着頭,對養父親送上來的湯也是搖頭拒絕。
羅先生告訴記者,現在小倩的情緒十分不穩定,“現在問她什麼,她都只是哭。”
當記者試圖與小倩交談時,她除了沉默還是沉默。但一提到會選擇誰做父母的問題時,她的眼眶便開始泛紅,慢慢地又哭了起來。
【專家說法】
雙方均有過錯都要承擔成本
中澤律師事務所周玉忠律師
當初雙方家庭的送養與收養,其實就是爲了規避法規的處罰而私下達成的口頭協議,並不是合法的撫養關係。根據《收養法》的有關規定,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遵循相關的收養程序,纔是成立受法律保護的收養關係。即便是已經通過非正規渠道爲小孩落了戶,也不能確立大人與小孩的監護關係。未成年人有權提出回到親生父母身邊,她的聲音應該得到尊重。
應該看到,不管是送養人還是收養人,當初都存在過錯,所以,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成本。對送養人來說,現在要回小孩,有必要支付收養方撫養小孩13年的費用,這是經濟成本;對收養人來說,小孩的離開,割裂了13年與小孩的親密關係,所要支付的是精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