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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買房後才得知房產公司不具備商品房開發經營的資質,能否要求加倍賠償?
小王是新區一位普通的市民,隨着婚期的逐漸臨近,他準備爲自己購買一套住房作爲婚後的住處。幾番考慮之後,小王與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支付了房款。但是令他沒有想到的是,該公司並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此後小王多次要求該公司交付房屋,但均沒有任何效果。在追房過程中,小王發現該公司並未取得商品房開發資質,也沒有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小王認爲該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事實,存在欺詐行爲。
隨即小王與該公司取得了聯繫,要求對方終止雙方的購房合同,並退還自己的購房款80餘萬元。同時,小王要求該公司在賠償利息的基礎上,再支付懲罰性賠償金80萬元。該房產公司對於小王的要求表示了不理解,認爲小王如果覺得對公司失去了信任,可以終止合同並退款。但是小王所要求的懲罰性賠償金,公司表示自己並無明顯過錯,拒絕繳納這部分金額。但是小王卻認爲,在自己購房過程中,由於該公司的過錯,已經造成時間的浪費,婚期也因此不得不推遲,給自己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同時,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自己有權要求對方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數額。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的王龍律師認爲,本案中該房產公司並不具備從事商品房開發經營的資格,所建房屋應視爲自用自建房。但是相關法律規定,自建房是不得提前進行預售的,因此應當認定雙方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該公司應該將小王的購房款予以返還並賠償其相應的利息。至於小王所要求的懲罰性賠償金,其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加倍賠償”只適用於商品房。但是由於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僅屬於自用自建房,所以小王“加倍賠償”的要求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記者張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