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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導遊沒有作出安全提醒,旅遊時旅客遭遇野猴襲擊,旅行社是否應當賠償?
小李的父母退休後到張家界旅遊,其中有一個景點山上全是野生的猴子,這些猴子不怕人,專門搶奪遊客的食物,小李母親吃的水果就在不經意間被猴子搶走了。但是,由於導遊在之前沒有提醒遊客這裏有野生動物,並且動物很容易傷到人,小李的母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搶水果的猴子嚇着了,猴子以爲小李母親要攻擊它就招來了猴羣,將老人團團圍住,其中一隻猴子還將老人的手抓傷。後小李母親被送到醫院進行治療,旅行被迫中止。治癒後小李父母要求旅行社支付這部分醫藥費和損失,但旅行社卻說,“自由活動時間意外受傷不負責賠償”。
小李認爲,由於導遊沒有及時作出提醒才導致猴子對母親的傷害,並不是母親不按規定惹怒的猴子,因此他堅決表示母親的醫藥費和其他損失應由旅行社賠償。
天津融耀律師事務所王梅律師表示,小李的父母在向旅行社交付了服務費後,雙方的旅遊服務合同即告成立,旅行社即負有向旅客提供服務及保證其旅遊安全的義務。且旅行社也未向遊客傳達野生猴子可能傷人等安全警示。同時,作爲旅遊景區的經營者儘管不能完全避免野外旅遊景區存在可能對遊客構成傷害的野生動物,但景區也應盡到防範和提醒義務,如遊客在景區受傷,景區亦需承擔賠償責任。旅遊景區的管理者應對旅遊線路上存在的潛在風險以及可能危及遊客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作出明確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因此,本案小李的母親可以就其經濟損失向旅行社及旅遊景點提出賠償要求。(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