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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邱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根據解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入罪標準是,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10組以上的,或者非法獲取其他身份認證信息500組以上的,構成犯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20臺以上,達到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入罪標準。造成10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的,或者對20臺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構成犯罪。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20臺以上計算機系統被植入病毒程序,或提供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10人次以上的,構成犯罪,根據刑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中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是指具備自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通信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等。因此,依據司法解釋,非法入侵手機、平板電腦將涉嫌犯罪。這個司法解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