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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顯在藥家鑫案二審結束後第一個飛奔向媒體
新聞背景
備受關注的藥家鑫案以藥家鑫本人最終伏法而塵埃落定。但不久前,藥家鑫之父藥慶衛以“侵害名譽權”爲由,將被害人張妙家屬的代理人張顯告上法庭。
藥慶衛認爲,張顯在博客上捏造事實,將其描述爲“軍械採購環節蛀蟲”,引起公衆誤解,使其社會評價急劇降低,要求張顯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儘管法院還未開庭,但雙方已分別在微博上隔空開戰。
一個公民、一段言論,一場捍衛名譽的法庭之戰。如今,這類故事充斥媒體,人們通常把它們叫做名譽權訴訟。藥家鑫之父訴張顯一案,請求法院保護的就是名譽權。
名譽權保護的是精神利益
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它是由民事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獲得和維持對其名譽進行客觀公正評價的一種人格權。法學界一般認爲,名譽權具有法定性、專屬性、非財產性的特徵。
法定性指名譽權是一種法定權利,我國憲法和其他法律都有關於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名譽權的法定性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名譽權是與生俱來的;二是對名譽權內容的限制常由法律作出規定。
專屬性具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指名譽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或法人,二是指名譽權是不能繼承的。公民從出生之日、法人從機構成立之日起享有名譽權,任何個人或組織都無權剝奪,並且此種權利專屬於名譽主體,不能繼承或轉讓。
非財產性是指名譽權作爲一種重要的人格權,其本身不具有財產內容,只是一種社會評價。名譽權保護的是當事人的一種精神利益而非財產利益。
名譽侵權是積極的作爲
侵害名譽權的認定通常有四個構成要件:首先是具備侵害名譽權的違法行爲。侵害名譽權的表現只能是積極的作爲,如何判斷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呢?一是從行爲的方式看,侮辱和誹謗是兩種最常見、最典型的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將“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和材料”或“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以及傳播不利於他人名譽的不真實的事實表述的行爲也作爲侵權行爲的方式之一。二是從行爲發生的場合看,侵害名譽權的場合必須是公開的場合,這是構成侵害名譽權行爲的必要條件。
其次是具有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認定任何侵權行爲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就其本質而言,損害事實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所產生的後果,具有客觀真實性和確定性以及法律上的可補救性。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後果,一是對受害人社會評價之降低,如互聯網上跟帖或留言等形式就是一種社會評價的反映形式。二是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會根據法律的一般規定結合自己的實踐經驗,從受害人現實感受出發,以公正之心,確定受害人的精神是否痛苦。
第三是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僅憑侵權行爲本身就可以導致受害人產生精神痛苦,同時社會評價有可能使這種痛苦的感受加劇,那麼侵權行爲與精神痛苦之間就表現爲必然的因果關係。
第四是有主觀過錯。由於侵害名譽權的行爲一般是積極的作爲行爲,行爲人違反的往往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一般的不作爲行爲不可能構成對他人名譽或名譽權的侵害,因此,行爲人的主觀過錯是其承擔民事責任不可缺少的條件。
名譽權遭到侵害時如何救濟
當合法的權利遭到侵害,必須有相關的途徑進行有效的救濟。目前我國關於名譽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相當完備。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第151條規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在我國,無論是案件審理前還是審理中,律師、公民代理人等帶有明顯主觀評價的意見普遍存在。隨着博客、微博的興起,發佈信息更加便捷,甚至有代理人認爲自己的博客、微博就是小型通訊社,“不需要看媒體報道,看我的博客就行。”
可以說,目前在訴訟領域中,尚未形成言論底線共識。尤其是不受任何組織約束的公民代理人,只能靠自己所理解的道德底線和法律底線約束。但是,這樁名譽權官司,對所有的訴訟參與人是個提醒:“話不可以隨便說。”因爲,侵害名譽權的行爲是行爲人因爲過錯非法侵害他人的名譽而造成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根據言論發表時的具體情形,依據怎樣的標準來勘定言論自由的邊界,屬於司法處理的範圍。
延伸閱讀
連日來,藥慶衛和張顯分別接受了多家媒體採訪。
藥慶衛:要名譽不要賠償
藥慶衛稱,張顯在其開設的多個微博、博客上捏造事實,對他進行惡意攻擊,污衊他收入非法等。“大量不實言論,讓我們雪上加霜,親屬因謠言遠離使我們孤立無助,家裏猶如人間煉獄。”在藥慶衛的起訴狀中,訴訟請求僅是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未要求張顯給予一分錢的補償。
張顯:引用言論只爲監督
“我僅僅是引用、質疑了一下,就是想讓一些事情放在陽光下,這樣做有什麼不對?”張顯表示,他微博中出現的一些說法是有來源的,並不是他本人捏造的。對於是否屬實,作爲一個公民他無權調查別人的隱私。張顯還認爲,如果他引用的言論確有不實之處,責任也在藥家,藥家一直保持沉默,不作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