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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8月30日全文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徵集意見截止日期爲2011年9月30日。
現行刑訴法規定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修正案草案規定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自8月30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在網上公佈後,網民參與討論的熱度持續上升,不少媒體也刊發相關報道。有報道稱:“草案部分條款或致‘祕密拘捕’氾濫”。作爲一名學習和研究刑事訴訟法十餘載的青年學者,我認爲這樣的說法,完全曲解了修正草案中的文本以及立法原意,得出的結論也是荒唐的。
引發討論的條款是修正案草案擬將現行刑訴法第六十四條改爲第八十四條,其第二款修改爲:“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一些解讀是“通知家屬”有四種或者三種例外情形,“不予通知的面太寬,隨意性太大”。
先拋開法律,從語文入手,這種說法在文義上首先是誤讀。就“或者”一詞所處的位置分析,該修正條款規定的其實是兩種例外情形:一是無法通知的情形;二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而從刑事訴訟法學角度而言,前者是客觀上無法通知,後者是在少數特殊犯罪中爲保障偵查的順利進行而作的例外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案情重大組織嚴密,往往有較多同謀和共犯,過早通知會致使後期的祕密偵查和取證工作受到影響。
從修法的歷史沿革看,“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這個條款,既是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原文,也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六十四條的原文,已經存在了32年之久。這個比較寬泛的表述,在理論上可以使任何犯罪的拘留都因“有礙偵查”而不予通知家屬。而這次修正案把例外限定在了兩種情形,而且把罪名具體化在很小的範圍內,實際上是對偵查權的嚴格限制,也是對以往不合理規定的摒棄。不管怎麼說,這一步是向前邁出去了,不管步子大小,都是進步,而不是退步。
現行法律規定存在32年,學界一直有持續的討論,而今終於要“舊貌換新顏”了。這一次修正艱難地走了15年,對進步的地方肯定,對不足的地方批評,都應該秉持一種嚴謹求實的態度。如果因爲某些人說話時不求甚解、曲解原意,致使這種限制偵查權濫用的條款因缺乏支持而“原地踏步”,這豈不是幫了倒忙?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會徵求意見,這是開門立法、集思廣益的好事。在沸沸揚揚的討論中,請媒體多聆聽一些理性的分析,多進行一些專業的探討,而不是抓住一個吸引眼球的話題就肆意炒作,不僅混淆視聽誤導大衆,也毀了自身的聲譽。(作者爲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