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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特約評論員周東飛
備受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說明,8月30日全文公佈。有媒體對修正案關於刑事拘留的規定提出質疑,認爲“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爲適用於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致“祕密拘捕”氾濫成災。
開門立法的要義是尊重民衆的權利,汲取民間的智慧,提高立法的質量,就刑訴法草案提出意見、展開討論,無論對媒體還是公衆而言,都是一種富於責任感的表現。刑訴法修正案有沒有可能導致“祕密拘捕”氾濫成災,媒體提出問題就是價值本身,至於答案完全可以交給此後的充分辯論去解決。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
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相關媒體就此解讀說,這意味着“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幾種情形,也可以成爲對當事人實施刑事拘留措施後,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理由。
應該說,上述解讀首先在語義方面出現了失誤。刑事拘留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這條規定的核心內容是明確幾種例外的情形。媒體解讀出來的是三種情形:無法通知和有礙偵查以及嚴重犯罪。而事實上,如果再認真地品讀一下上述法條,就會發現例外情形只有兩種,一種是無法通知,另一種是涉嫌嚴重犯罪且通知之後有礙偵查。那麼這樣的規定與此前的刑訴法相比,到底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最好的辦法是通過對比來判定。
現行刑訴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
的所在單位。”現行刑訴法規定的24小時內通知家屬例外情形爲兩種: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兩相比較即可看出,新的修正案草案對有礙偵查的情形進行了限定,也就是說只有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的,才能以有礙偵查爲由突破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規定。相比之下,這當然是一種進步。
相關解讀的失誤之處在於,把原本作爲限制條件的兩種嚴重犯罪情形,當成了可以不通知的第三種例外。刑訴法作爲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律之一,或許有必要行文簡括。比如說,到底什麼叫無法通知,什麼叫有礙偵查。事實上,相關的實施細則、司法解釋已有明確限定。以無法通知爲例,並不是公安機關認爲自己通知不到就是“無法通知”,只有被拘留人不講住址或沒有家屬的,纔是法定的無法通知情形。如果說,這些例外條款被“口袋化”了,那麼這次修訂對“有礙偵查”的限定恰恰是必要的。
無論如何,關於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討論和辯論都值得歡迎。一部更加成熟理性的刑訴法,需要全社會一起開誠佈公地參與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