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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浙江媒體人)
9月1日,是修訂後的個稅法正式實施的日子,3500元個稅起徵點(免徵額)使得繳納個稅的人數由8400萬銳減至2400萬,政府財政收入隨之一年減少1600億元左右。(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02版)
正如許多專家所言,個稅法修訂只是萬里長征的第一步,深化稅制改革依然任重而道遠。
減稅以“藏富於民”,讓稅收更加合情合理,自然是民衆對稅制改革的最大訴求。首先要讓稅收更加完善。在這方面同樣有好消息傳來:財政部日前公佈的《關於加快推進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意見》提出,“結合稅制改革,進一步推進稅收立法,按照成熟一個出臺一個的原則,逐步將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爲法律”。
衆所周知,“稅收法定”是各國稅制的通行原則,這裏的“法”專指法律,在我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
有權制定法律。稅收應當“法定”,徵哪些稅、怎樣徵、徵多少等,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充分徵求民意的基礎上出臺相關法律。但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多種原因,我國稅制一大特色是,很多稅收依據不是法律,而是依據行政法規。目前我國不少稅種都以條例或暫行條例的方式確定。比如最近輿論熱議的房產“加名稅”,所依據的就是《契稅暫行條例》。
以條例或暫行條例的方式確定徵哪些稅、徵多少稅,其弊端顯而易見:其一,政府難免有擴大自身收入、向民衆多徵稅的衝動。“稅收法定”的重要性,及其對減輕民衆稅負的意義,在去年車船稅法的立法、今年個稅法的修法過程中都有充分體現。民衆感受深刻,倘若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把關”,兩部稅法可能不會達致圓滿的結果。
其二,很多稅收條例或暫行條例爲多年前所制定,當時“開門立法”的意識缺失,導致一些條例或暫行條例的民意含量嚴重不足。其三,有的稅收暫行條例,與社會發展相脫節,難以適應當今社會現實。比如1997年制定的《契稅暫行條例》,當時住房市場化改革尚未全面推行,個人住房權屬轉移(加名、贈與)遠沒有現在這樣複雜。
制定一個條例或暫行條例就可以向老百姓徵稅,這種方式不應再繼續下去了。將稅收條例和暫行條例上升爲法律,經過“人大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民意關”(徵求社會意見)錘鍊後的稅收,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將稅收條例和暫行條例上升爲法律,可以說是彌補歷史欠賬。這一過程也許將會耗費大量立法資源,但唯有如此,“稅收法定”原則才能真正在我國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