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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劉必鈺)有關親子關係的規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近日順義法院受理一起男子起訴要求確認父女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的案件。
原告賈先生訴稱,他同妻子楊女士於1987年結婚後育有一女一子,1992年二人離婚,女兒歸楊女士撫養,兒子歸賈先生撫養。2002年賈先生與兒子做了親子鑑定,證明賈先生與兒子之間無親子關係,兒子被楊女士接回撫養。因爲當年楊女士懷孕七個月後女兒即出生,賈先生懷疑前妻未婚先孕,也多次要求鑑定自己與女兒之間的親子關係,但均被楊女士拒絕,賈先生無可奈何。
目前賈先生村子即將面臨拆遷,他與女兒之間的關係影響到拆遷補償和今後的繼承問題。隨着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的出臺,賈先生終於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確認自己與女兒之間的親子關係,遂將楊女士和女兒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自己與女兒之間無親子關係。目前,順義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J179
新法解釋不配合鑑定承擔敗訴後果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按照這一規定,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鑑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本報記者邱偉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