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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造成的負面影響是多方面的,不僅加劇了社會分配的不合理、不公平,而且衝擊了正常的分配秩序、干擾了規範的分配行爲●目前,對禮金、紅包、出場費、好處費及各種名目的“福利”等形式的“灰色收入”,監管存在不少漏洞,應該加大規範力度
本報記者杜曉本報實習生李媛
“不患寡而患不均。”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居民收入大幅增長,但分配失衡的問題也日益凸顯。
近日由中央宣傳部理論局組織編寫的《從怎麼看到怎麼辦——理論熱點面對面·2011》一書指出,在做大“蛋糕”的同時,也要分好“蛋糕”,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內在要求,也是維護公平、促進和諧的迫切需要。
收入分配格局逐漸失衡
在今年年初的“2011中國投資年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的一位負責人說:“我國收入分配現狀應該說已經到了極不公平的邊緣,必須狠下決心,堅決調整。”
這位負責人還指出,與2000年時的“基本小康社會”相比,十六大提出的建設“全面小康社會”不僅指社會經濟的各項指標要求更高,特別重要的是指發展要均衡,即城鄉之間、東中西部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都應該發展均衡。這並非“被平均”達到某一水平,而要真正均衡。
《從怎麼看到怎麼辦——理論熱點面對面·2011》對此也提出,收入分配領域的問題依然存在。比如國民收入分配過多傾向政府和企業,普通勞動者收入長期偏低,“灰色收入”甚至非法收入大量存在等。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近年來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收入分配關係不合理、收入分配秩序混亂等。而“‘灰色收入’作爲影響分配關係不合理、分配秩序混亂的重要因素,自然更引人重視”。
“‘灰色收入’造成的負面影響是多方面的,不僅加劇了社會分配的不合理、不公平,進一步擴大了不合理、不公平的收入差距,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而且衝擊了正常的分配秩序、干擾了規範的分配行爲,嚴重削弱了法規政策規定的分配製度的激勵約束功能。同時,‘灰色收入’沒有按照各種生產要素的貢獻合理分配社會財富,這將扭曲正確的按勞分配和按其他生產要素貢獻分配的觀念,形成錯誤導向,阻撓人們正確價值觀、財富觀的形成,不利於社會風氣的轉變。更重要的是,‘灰色收入’不透明,導致政府部門難以掌握收入分配的真實情況,影響收入分配的正確決策,阻撓收入分配深化改革。如果‘灰色收入’數量過大,就相當於地下經濟,會對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造成衝擊,阻礙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蘇海南說。
平衡社會分配需有賴反腐
事實上,近年來關於“灰色收入”的討論經常產生。
“‘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對社會分配的影響,不光要看其量的大小,更要看到其對社會分配秩序的影響和羣衆思想狀況的傷害。解決分配不公問題,從某些方面講也是反腐問題。”蘇海南說。
《從怎麼看到怎麼辦——理論熱點面對面·2011》也指出,“對非法收入,應堅決取締。違法、違規獲得鉅額財富的行爲,嚴重破壞了分配秩序,人們反映強烈。必須進一步加大‘打非’力度,堅決堵住國企改制、土地出讓、礦產開發等領域的漏洞,深入治理商業賄賂。嚴打侵吞資產、貪污賄賂等行爲,查處走私販私、操縱股市、製假售假、騙貸騙匯等非法活動”。
書中同時指出,“對‘灰色收入’,應大力規範。目前,對禮金、紅包、出場費、好處費及各種名目的‘福利’等形式的‘灰色收入’,監管存在不少漏洞。應該加大規範力度,加快建立收入信息的監測系統,清理規範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外收入、非貨幣性福利等。繼續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並逐步向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延伸,堅決切斷產生‘灰色收入’的渠道”。
蘇海南認爲,“要把規範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確定爲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加強健全各有關方面的制度、政策、法規,加強對分配秩序、分配行爲的規範,儘可能消除制度之外的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加大打擊非法收入的力度,如銀行貸款拿回扣、行政審批行賄受賄等,一經發現就應嚴肅查辦。同時,要繼續清理整頓政府機關的津貼補貼,起到表率作用,事業單位也要針對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進行清理整頓。國有企業,尤其是壟斷行業的國有企業,也要對制度之外的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進行清理整頓。還有,要繼續清理減少設計資源分配的行政審批項目,加強對土地收益金的分配,銀行貸款等行爲的規範,加大國有固定資產投資資金使用等方面都的監管力度,從源頭上防止和杜絕非法收入、‘灰色收入’”。
“對於收入分配問題,‘十二五’規劃已經對此做出了全面系統的闡述,現在,《從怎麼看到怎麼辦——理論熱點面對面·2011》又通俗易懂、深入簡明扼要地再次做一個闡述,讓老百姓瞭解我們收入分配的現狀、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我們將要採取的對策,便於全社會能夠就此問題形成共識,讓大家充分看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同時也要看到黨和政府對這個問題的高度重視,而且要看到解決這個問題的思路和大的原則方針已經很明確了,下一步就是怎麼抓好貫徹落實。”蘇海南說。
收入分配改革需動真格
《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近年來,關於如何解決收入分配問題,也有一些比較好的作法和設想,工資集體協商即是其中之一。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標準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工資協議的行爲。
2011年,全國總工會出臺《中華全國總工會2011-2013年深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規劃》。根據“規劃”提出的目標,全國工會將從2011年起,用3年時間,全面推進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努力實現2011年年底全國已建工會組織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達到60%,2012年年底實現已建工會組織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達到70%,2013年年底已建工會組織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達到80%,其中世界500強在華企業全部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目標。
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工資集體協商的效果尚不明顯。
“主要是非公企業職工不敢談、不會談。勞動力市場上資強勞弱,因此制約着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普遍建立。”蘇海南說,“在這種情況下,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可採取工人協商代表外部化的做法,由外部人員代理勞動者協商,他們的飯碗不在企業老闆手裏,自然有了議價的膽量。”
“企業和勞動者之間,雖然在勞動法上建立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集體合同制度,但實際上這種制度沒有能夠有力地發揮作用,所以勞動者無法通過集體協商制度得到合理的工資報酬。”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副教授王向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另一方面,被人們寄予厚望的“工資條例”也陷入了難產的境地。
據瞭解,早在2008年年初,“工資條例”起草工作便列入有關部門議事日程。按照當時的提法,“工資條例”將是一個高於一般部門文件的法律規定,對象包括除公務員等人羣之外的所有企業,不分央企、民企。旨在重點解決一線職工工資偏低、工資增長緩慢、底層工人欠薪等問題,同時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工資協商機制等。
2008年1月,時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司司長的邱小平首次對外表示,由勞保部牽頭,聯合國資委、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等社團組織在內十多個部門組建的立法小組,已經結束調研,開始起草“工資條例”。
2009年至2010年的兩年間,國資委、全國工商聯、全國總工會又開始相繼就各自重點問題進行調研。其中,國資委企業分配局的調研主要針對央企,其內容涉及央企的勞務用工總量、用工形式以及勞務派遣等方面。在調研中,國資委提出,要逐步將其他從業人員工資納入工資總額管理,規範使用和規範管理外部勞務人員,這便是“工資條例”中爭議較大的“同工同酬”的問題。
2010年,“工資條例”進入國務院二類立法計劃。今年7月25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在一次新聞發佈會上對外明確表示,“工資條例”還在研究和論證中,沒有具體出臺時間。
“工資的調整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本質上就是利益調整問題,過低的收入需要調整提高,過高的收入也是需要調節低,但這個很難操作。建立什麼樣的制度來調節並不是一句話的問題,制度的設計有一定困難。”王向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