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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9月2日訊記者萬靜記者今天從商務部獲悉,爲規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工作,評估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影響,指導經營者做好經營者集中申報工作,商務部近日出臺了《關於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明確商務部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爲進行反壟斷審查時,經營者所佔的市場份額,將成爲主要的評估判斷標準之一。暫行規定將從9月5日起施行。
暫行規定指出,市場份額是分析相關市場結構、經營者及其競爭者在相關市場中地位的重要因素。市場份額直接反映了相關市場結構、經營者及其競爭者在相關市場中的地位。判斷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取得或增加市場控制力時,將從以下幾個因素綜合考慮,即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產品或服務的替代程度;集中所涉相關市場內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生產能力,以及其產品或服務與參與集中經營者產品或服務的替代程度;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商品購買方轉換供應商的能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下游客戶的購買能力等。
暫行規定還明確,評估經營者集中時,除考慮上述因素外,還需綜合考慮集中對公共利益的影響、集中對經濟效率的影響、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爲瀕臨破產的企業、是否存在抵消性買方力量等因素。
如果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商務部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商務部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對於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商務部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