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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中明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爲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那麼,離婚後,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否徵收契稅呢?
記者查閱相關規定後發現,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覆》中明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爲。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離婚後房屋權屬變更契稅政策與老百姓關係密切,應該進行明確,這也表明我國稅收政策正在不斷細化。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