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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等8類車輛強制安裝GPS
●參與未經批准的道路賽車吊銷駕照
醉駕將被開除公職,並終生影響入黨入伍;飆車罰款兩千元、嚴重者吊銷駕照,且五年內不得重新領取。廣東省公安廳日前宣佈,經修訂後的最新版《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記者從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瞭解到,經修訂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校車管理、輕微交通事故處理、道路非法賽車和飆車、道路停車等公衆關注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廣東省交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道路非法賽車、飆車行爲,已成爲當前社會熱點問題,對其的罰則屬於全新增設: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參與道路賽車。參與未經批准的道路賽車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組織未經批准的道路賽車的,處五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條例》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無過錯的,規定僅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對校車運行的安全性作出規定,要求校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統一標識,車身後部噴塗最高行駛限速標識。同時,校車等8類車輛強制安裝GPS。
《條例》還對城市道路停泊車位的劃定作出了明確規定,機動車沒有停入規定停車地點的,交警應先勸離後罰款,擅自劃定停車位的個人和單位要沒收非法所得,並處最高兩萬元的罰款。
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提醒,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醉駕被判刑後會產生一系列不良後果,例如,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已擔任將被吊銷執業資格或者開除公職;不得錄用爲公務員,已經錄用將被開除公職;入黨將受影響。(記者鄧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