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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訊(盧學民記者付真卿)昨日,華西都市報記者從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瞭解到,考慮到越來越多的出境人員和服刑人員有車駕業務的需求,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在日前給予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批覆中,同意成都籍的出境人員或服刑人員的部分車駕業務,可委託代理人辦理。
根據批覆,凡是成都籍機動車所有人系出境人員的,可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出境證明、載有本人人口信息的《居民戶口簿》以及《機動車登記、業務代理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辦理機動車相關業務。
機動車所有人系正在服刑的人員,可憑監獄(看守所)出具的證明、載有本人人口信息的《居民戶口簿》以及《機動車登記、業務代理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辦理機動車業務。
鑑於服刑人員不具備出獄到縣級以上備案醫院進行體檢的條件,根據便利原則,服刑人員的身體條件證明可由監獄醫院或衛生所出具。需要換證的服刑人員,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