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在此次撞船事件中,徐太平酒後駕船(渝漁05793),違規載客,在船身又無任何信號顯示燈的情況下,嚴重疏忽瞭望,盲目橫越主航道,造成彭剛利、劉常君溺水死亡,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第6、12、29條之規定;其內河漁船檢驗證書過期,違反了《重慶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調查認定,渝漁05793駕長徐太平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江上明月”遊輪負次要責任。徐的行爲違反刑法第133條之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