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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日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因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後駛離現場,法院判決認定保險公司免責而不必理賠第三者責任險。
原告北京華夏飛陽科貿有限公司於2010年2月在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處爲其尾號爲1670的小客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2010年3月24日,原告司機張某駕駛被保險機動車在北京市朝陽區某路口碾壓行人郭某並駛離現場,後張某被交通警察追回,郭某因傷勢過重死亡。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張某提起公訴,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原告此後向被告提出保險理賠,被告以張某逃逸爲由拒絕賠償保險金。
原告認爲,公安、檢察、法院均未認定張某有逃逸行爲,被告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5萬元。被告辯稱,張某駕駛保險車輛駛離事故現場,具有逃逸行爲,屬於保險合同的免責範圍,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事故發生後,保險車輛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駛離或遺棄保險車輛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原告在投保時已聲明充分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並知悉其法律後果。司機張某的行爲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因此保險公司不應對第三者責任險進行理賠,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王磊於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