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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這是由法律文書的確定性、強制性決定的。然而,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由於法治環境差、羣衆法律意識淡薄、單位局部利益驅使等的影響,使法院的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進行,增加了法院執行工作的成本和負擔,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削弱了法院審判執行的公信和權威。
執行聯動卻聯而不動。爲了推動法院執行工作,特別是在清理執行積案過程中,各地在當地黨委的關心下,由政法委牽頭組織銀行、工商、房管、國土、公安、稅務等許多部門成立了執行聯席會,確定了執行聯動機制。結果是會開完了,文件下發了,聯上了卻不動了,有的聯動單位骨子裏認爲執行工作就是法院的工作,充其量是業務上配合法院工作,執行聯動的結果仍然是法院一家單打獨幹,執行難“濤聲依舊”。比如,法院在執行中向銀行查詢被執行人賬戶存款,特別是在劃扣被執行人賬戶存款過程中,作爲協助執行的銀行絕大多數存在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的行爲,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有的銀行認爲被執行人在當地有一定的影響,有的銀行認爲該被執行人是優質客戶,有的銀行與被執行人關係密切,銀行做“老好人”了,法院執行則受阻了,甚至有的法院異地執行被圍攻、執行幹警受傷。
有的單位消極配合,甚至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一些案件的執行需要提取被執行人收入,執行法院下達了提取裁定,並向協助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而協助單位不接收法院的裁定等司法文書;有的雖接收了司法文書卻以種種理由推脫,不配合法院執行,致使許多能夠執行的案件得不到執行,擠壓了執行工作的生存空間。
協助單位因存在本位思想,工作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導致執行不暢。某案執行中,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法院依法評估、拍賣被執行人的車輛清償債務。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過戶時發現被執行人車輛曾辦理過抵押貸款,但被執行人已經還清了銀行的欠款,銀行也出具了被執行人已經還清欠款證明。法院出具執行裁定和相關材料並要求車管部門強制註銷時,當地車管部門以沒有被執行人委託爲由,不予辦理,經協調,仍要求承辦法院填寫車管部門內部的授權書和表格,要求法院出具委託書委託承辦法官辦理該項業務。最終法院不得不按照車管部門的要求如此“授權”完成強制註銷,才使買受人順利辦理過戶手續。
作爲一線執行法官,筆者認爲,改變“執行難”現象,關鍵是加強法院的強制執行的強度和硬度。爲此,筆者認爲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執行難題:
緊緊依靠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把支持法院的執行工作納入綜治範疇。依靠黨委、政府能夠更好地聯繫各方力量解決執行難題,同時,將支持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綜治考評,從機制上解決協助執行單位存在本位思想和消極配合等難題。
加大處罰力度,促使協助執行單位規範協助行爲。比如針對銀行協助執行中通風報信行爲,執行法院可依法加大處罰力度,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對因銀行通風報信給執行造成嚴重後果或造成執行幹警受傷的,應根據情節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緊緊依靠羣衆,將法院“小”執行發展爲羣衆參與的“大”執行。實踐中,執行法官到被執行人所在地尋找被執行人,當地羣衆因不瞭解法院執行工作,而不願參與、不願協助法院的執行工作。結果,執行法官兩眼漆黑,經常是與被執行人擦肩而過。如今,不少法院在村、鎮設立執行聯絡點(員),讓羣衆參與到法院執行中來,大大提高了執行效率,執行工作也因有羣衆的參與而更加強硬有力,值得推廣、借鑑。
(作者單位: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