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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到自家樓下小賣部買瓶水,付了錢,正要把水拿走,店主說:“你還沒給錢啊!”這時該怎麼辦?小賣部裏沒有攝像頭,也沒有其他人。
不過,這種事在現實中並不大會發生。因爲店主如果要這樣蒙錢的話,生意肯定做不下去,周圍的顧客們會以腳作出選擇,市場自有懲罰。經濟學家們常舉此例來證明信譽的約束作用。這裏有個隱含的前提,小賣部是“坐地經營”,圈子小,與顧客之間是重複博弈,店主如有不誠信行爲,顧客羣體有懲罰的機會。
但如果並非社區裏的小賣部,而是旅遊點的路邊店,店主不在乎信譽的約束,打定主意就是要做一錘子買賣呢?
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碰到這樣的場合,或者說——機會。沒有第三方,沒有證明,或者至少以爲無法證明,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人的行爲還能中規中矩,理性可預期嗎?對此,兩千多年前的儒家提出要“慎獨”,教導君子當“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懼乎其所不聞”,也就是說,越是在別人看不見、聽不到的時候,越是得如履薄冰,小心翼翼別犯錯誤。這是求諸於自律。傳統道德中還有求諸於“天律”的,比如告誡世人“頭上三尺有神明”,任何時候都得老實行事,老天在看着。但無論自律,還是“天律”,都有一個致命的弱點,那就是即便違反了,懲罰不那麼容易兌現,甚至根本就沒可能兌現。沒有制裁的威懾,作用就顯得不是很可靠。
要說真正可靠的,還得是“他律”。人生活在社會中,處於社會的關係網中,做了不誠信的事,會受到社會的排斥、懲戒,有輿論上的,也有法律上的。對一般人而言,這樣的現實後果具有足夠的威懾效應。
於是問題回到了原點。當“店主”和“顧客”面臨一次性博弈,無所懼怕,各執一詞時,怎麼能知道是哪一方不誠信,因而該承擔不利後果?這看上去是個人良心問題,但良心問題一旦站到法律面前,也就成了不折不扣的法律問題,即便它再糾結不清,司法者也得依法作出判斷。
查清真相,就顯得很重要。有了事實真相,纔好明確責任。所以,自有司法以來,真相總是讓司法者孜孜以求,狄仁傑、包公等等,他們的斷案功夫其實就體現在比別人更能找到真相上。中國的公案小說,西方的偵探小說,都是以尋到案件真相爲完滿結局。可是,現實畢竟不是小說,雖然司法者有責任、有義務去還原事實真相,但並不是在每件案子中都能如願。我們尊重真相,但也要尊重這一現實——作爲真相的事實雖然客觀存在但卻已消逝,在有些情況下它確爲我們的主觀認識所不及,一些案件最終只能在有證據事實但仍然真相不明的情況下作出裁斷。案件作出裁斷的依據只能是由證據所呈現的法律事實。所以,我們的司法原則是“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而不是“以真相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
在證據不足以展現真相的情況下,需要司法者準確適用證據規則,運用司法技巧予以裁斷,體現出司法應有的公正。同時,如果這樣的案件引起社會關注,成爲公共事件,那麼它考驗的就不僅僅是司法智慧,還有社會公衆的態度和認識。公衆的認知會形成社會輿論,而在如今的全媒體時代,輿論可謂無孔不入、無遠弗屆。社會輿論如果出現偏差,其強大力量很可能就會吞噬個人的理性判斷與抉擇。因此,當案情撲朔迷離、真相未明之時,作爲承載和傳播輿論的媒體,尤應當謹慎而爲。
首先是不貼標籤。每個人在社會中都有一定的角色和身份,比如公務員、農民工、×二代等等,在人們心目中,這些角色、身份往往與一定的行爲方式聯繫在一起,在社會情緒的渲染、強化下,這很可能會固化爲傳播學所說的“刻板印象”。一旦某個羣體中的具體個人進入公衆視野,人們很容易給其貼上羣體性的標籤,把對羣體的“刻板印象”投射到個人身上。在現實生活中,輿論給當事人簡單化地貼上身份標籤,然後以此左右對案件事實的判斷,這種情況曾屢屢發生。在解決法律爭議時,當事人的行爲只能靠證據來證實,而不能通過給其貼上身份標籤就自然得出答案。貼上標籤,不等於給事實貼上“真相”的標誌。我們應當記住這樣一句話,給真相加上一點東西,就等於從中減去了一點東西。
其次是不扣帽子。在真相未明之時,如果沒有十分可靠的推斷,不應輕易給當事人的行爲定性。是助人爲樂,還是逃避責任,是有意碰瓷,還是確被撞倒,不應先入爲主地蓋棺定論。結論一旦形成,推理往往就會服務於結論,而不是服從於證據。事實會隨之被剪裁、取捨,即便真相未知,也會在主觀上“塑造”出真相。在當前的社會語境下,這種“塑造”多是一種情緒化的表達。某個司法個案一旦成爲社會熱點,它往往會產生“漏斗效應”,各種社會情緒被吸引過來,匯聚於此,通過對案件的評述表達出來。這種情緒化的表達無助於發現事實真相,也會影響到對法律問題的判斷。
第三是慎打板子。爲激濁揚清、鞭策社會,社會輿論有着“打板子”乃至“拍磚”之責。而輿論的“打板子”、“拍磚”並不需要也不可能有着像司法追責那樣嚴格的證據要求,否則輿論監督將無法進行。只不過,在真相明顯未辨的情況下,如果社會輿論迫不及待地給一方當事人“打板子”,很可能造成誤傷。日前江蘇省如皋市一位公交車司機和售票員主動救助一位老太太,但被當作撞人者,幸好車上的攝像頭還了他們的清白。救人者自然受到稱讚,老太太一家人則受到鋪天蓋地的口誅筆伐,有輿論表示,對於這樣的反誣者應當追究法律責任。但有記者進一步深入調查後發現,老太太一家很可能確實只是出於誤解,並非有意誣陷。可人們大多已不再關注也不想關注這樣的細節,就直接把板子拍了下來,這樣的板子會讓當事者承受很大壓力。作爲社會輿論,要敢於對社會不良現象“打板子”,但在事實尚顯粗糙、真相仍舊未知的情況下,應當慎行。因爲,我們要尊重真相,但同樣要尊重真相的未知。在這樣一個可以自由表達、任意表現的時代,後者可能比前者更難做到。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