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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男子張某趁被害人小劉上廁所之機,將小劉的電動三輪車偷走,被抓獲後張某卻百般抵賴,堅持稱他是幫忙抓小偷時被誤抓的。昨天記者獲悉,通州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3.2萬元。
今年5月18日,被告人張某夥同他人來到通州區臺湖鎮東石村,將被害人小劉停放在公共廁所外的一輛電動三輪車盜走。被害人小劉發現車被偷了,在路邊攔截一輛汽車追趕,一直從通州區追趕到朝陽區大魯店村,纔將張某抓獲。涉案電動三輪車經鑑定價值5340元,已起獲併發還被害人小劉。
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沒有一點悔改之意,一口咬定自己是好心幫忙抓小偷的,卻被小劉誤抓。最後在公訴人出具的證據面前,張某終於低下了頭。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夥同他人祕密竊取公民財物,其行爲構成盜竊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