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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件“入室搶劫案”,所造成的損失也就是50美元的漢堡包。如果在中國,大約不需要經過法庭嚴肅冗長的審判吧?可是在美國,專門爲請不起律師的老黑人指定了公共辯護人,檢察方和辯方光是取證、做準備就花了快一年。所有這些費用,加起來絕對不是一個小數字,都是從稅款裏出來的。
所有證據中,對被告最不利的是一把吉他:楊格很喜感地、很矚目地到處帶着一把吉他,到辦公樓,又和香味撲鼻的10包漢堡包一起帶到雜貨鋪。監視器清清楚楚地拍下他和他的吉他,還有一車的漢堡。
審訊進行了兩天。陪審員不斷地回到休息室,喝水、聊天,就是不許議論案情。陪審員裏什麼人都有:小學老師、小店老闆、物理系教授、理療師、圖書館員、退休空姐……大家都很興奮,聊得很開心。最後坐上證人席的是楊格先生本人。他語無倫次,前言不搭後語,檢察官甚至都不願再費功夫盤問他。
第二項控訴,進入麥當勞入室搶劫,我是唯一一個投反對票的人,因爲沒有目擊證人。這一下子,小房間裏炸了窩,每個人都試圖說服我,但又辯不過我。如果不能全票通過,我們就要一直在那個小房間呆下去,直到法官宣佈審訊取消爲止。我真的要做《12個憤怒的人》裏的亨利·方達嗎?
《12個憤怒的人》是美國一齣戲劇經典,曾在美國轟動一時——12個陪審員,在證據確鑿的一件少年殺人案的審判過程中,因爲其中一個陪審員頑固地堅持“有理由的懷疑”,最後推翻了有罪指控。更轟動的是1957年的電影版本,由亨利·方達出演那個頑固的陪審員。可惜,我做亨利·方達做了15分鐘,肚子就不爭氣地咕咕叫起來。我的陪審團同事的眼睛都開始紅了。想來想去,就算判楊格第二項無罪,也於事無補。我宣佈放棄爭辯,跟大家一起投“有罪”的票。滿屋歡騰。
後來法警悄悄跟我們說,楊格是慣犯,類似的事情已經做過很多遍,也被抓了很多遍,但是法庭一直因爲證據不足沒有辦法判他的罪。也曾經試過讓他去精神病院,但是他又過於清醒,總是很輕鬆地從精神病院跑出來。對楊格這樣的人,我們都無比同情,但也不知道怎樣才能解決問題。法官負責判刑。我們不可以旁聽,還是那個法警悄悄跑來告訴我們:重判30年!
50美元,30年監牢,聽起來有點離譜。而美國司法制度的好與壞,也都包含在這個荒誕的案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