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訊某建築公司與某村委會簽訂一份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承建了該村學校教學樓工程。但建築公司卻將整個工程交給本公司職工柴某承建。之後,柴某又將工程全部轉包給吳某,吳某又將其中的木工工程轉包給馮某。而這些工程轉包均未經村委會同意,而且所有的承包人均不具備建築行業施工資格。
爲保證工程的進行,馮某僱傭了木工王某進行工作。但是,由於缺少必要的防護設施,王某在施工時不慎一腳蹬空由樓上墜至地面,被診斷爲枕骨骨折、腦震盪、頸髓損傷伴高位截癱,經鑑定爲一級傷殘。不過,馮某支付王某醫療費三千元后,拒絕繼續承擔王某的醫療費用。王某的家人找到村委會,希望相關單位可以爲王某支付醫療費用。村委會又與當地勞動仲裁機構取得聯繫,最後得出裁決結果:建築公司、柴某、吳某、馮某四方共同支付王某醫療所需相關費用。不過,柴某對此卻表示不服。他認爲,自己作爲建築公司的項目經理,承建本公司的工程屬於內部承包,也並未與王某形成勞動關係,故不應對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的王龍律師認爲,我國建築法對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條件要求嚴格,規定必須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金並擁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技術設備,嚴禁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本案中,柴某、吳某、馮某均不具備建築行業施工資格,並且存在將全部工程轉包和未經建設單位許可而將部分工程轉包的情況,所以建築公司的一系列轉包行爲均違反了建築法的規定。柴某雖爲建築公司職員,但這種所謂的企業內部承包,仍改變不了工程承包的性質。所以,作爲包工負責人之一,柴某理應與建築公司、吳某、馮某一同承擔工程施工中產生的法律責任。(記者張一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