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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實習記者王維維)離婚後才發現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有情人,並註冊公司故意隱瞞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市民莉莉怒將前夫周某訴至法院,以周某有過錯爲由要求其給付夫妻共同財產的70%,即2000萬元。昨日記者獲悉,順義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莉莉與周某是同學關係,在2004年1月走進了婚姻殿堂,後育有一女小雨。2010年3月,兩人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並約定小雨由莉莉撫養,但沒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經過了解莉莉才得知,周某有一個叫倩倩的情人,周某與倩倩從2005年就已經同居,並在2010年育有一子。並且周某於2005年註冊成立一家公司,後又註冊幾家公司,當時離婚時並未處理這些財產,周某故意隱瞞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並且對雙方離婚負有全部的過錯和責任,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求被告返還其財產折款2000萬元。
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所張春傑律師認爲,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如果離婚時分割財產有疏漏的另行起訴的,也不再受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