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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富縣人民法院不久前宣判了一起村支書石某貪污公路補償金案。這本是一起普通的案件,因被告人是省勞動模範,辯護人在庭審中“拿出一麻袋榮譽證書”。這讓案子變得有點不同尋常。法庭在量刑時,勞模犯法能否被輕判?(據華商報)
最終富縣法院對石某做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宣判。該案審判長認爲,做出如上判決,主要是他主動交代犯罪事實並主動退還贓款,“功是功,過是過,功過不能相抵。他以前爲老百姓做了好事,國家已經給了榮譽。如今,他觸犯法律,就要受到法律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兩碼事。”審判長的話是對的。榮譽的歸榮譽,罪行的歸罪行,功過不能拿出來做交易、做交換。
“拿出一麻袋榮譽證書”固然說明這個人曾經爲羣衆幹過很多好事,得到過很多獎勵;然而同時也不難產生疑問:這麼多證書——“一麻袋”之多,是不是有些過多過濫了?現如今各類的評獎評選評優的名目多如牛毛,一些單位領導人的辦公室內,獎狀獎牌掛了一兩面牆、獎盃堆了一大架子,甚至還有單位得專門闢出面積不小的“榮譽室”來盛放這些東西。榮譽多了,當然不是壞事,是好事,但過多就難免讓人生疑。再加之現在以“脊樑獎”爲代表的不少評獎評選活動都是交錢就行的買賣,所以一些人光環滿身的背後,可能什麼都不是。
此案值得關注的還有一點,那就是對於某些幹部類似的“補償心理”必須得百倍警惕、高度警覺。筆者以爲,這纔是此案給社會的最大警示。一個爲百姓服務很多年的老黨員,爲什麼會“晚節不保”?不管這個幹部是否存在“補償心理”,他的行爲都極似要獲得一定的“勞動補償”。
我們有些貪腐案例,就是基於這樣的心理在起作用。曾對人民有過貢獻甚至是有過很大貢獻的勞動模範、領導幹部,有些人到後來就因爲產生出“我吃虧了”的心理,於是便伸手吃拿卡要。他之所以伸手,就是因爲想得到補償——在體制內得不到補償,便想方設法在“體制外”得到。
“補償心理”發生到極端,便會生成全社會都對不起自己、自己太冤了之類的想法。比如曾發生過的一直清廉的某官員只因爲很長時間升遷無望,遂產生“撈一筆才划算”的念頭,進而跌進貪污受賄的深淵而無法自拔。這是另一種的報復心態。(楊依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