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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花55元團購了KTV“大禮包”,半個月後卻看到網站上公佈該次團購將進行套餐變更。消費者劉先生認爲其消費被縮水,以構成欺詐爲由將KTV和團購網站告上法庭。日前,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方未構成欺詐,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記者瞭解到,此案成爲本市今年首起因網絡團購引發的服務合同案。
劉先生2010年11月1日在團購網站上以55元購買某KTV的“大禮包”服務。半個月後,該KTV在團購網站上發佈信息,稱針對已於11月1日團購成功的消費者,某項消費內容有了變化。劉先生認爲,變更後的禮包服務較原先相比發生實質性縮水,遂以消費欺詐爲由將KTV和開辦團購網的企業告上法庭,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一”支付賠償金11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KTV商家的總公司作爲第三人蔘與訴訟。
法院開庭審理中,KTV辯稱己方不是適格主體,因爲原告是將預付款支付給團購網後取得團購券,其主張權利對象應是團購網。團購網所屬企業則辯稱,網站上發佈相關信息後,團購人數達到3000多人,KTV考慮其接待能力後找到網站交涉,最終調整並通知所有團購者,因此沒有欺詐故意和行爲。同時,原告作爲團購者,註冊成爲會員時應知曉用戶協議,由於服務提供者的變更導致服務內容變更,網站方不存在欺詐。
法院經審理認爲,欺詐行爲應當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其主觀故意是認定欺詐的主要條件,且應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現原告在庭審中未能提供證據,以證實二被告及第三人有欺詐的故意;且依據團購網所屬企業提供的證據,可認定其是按照與KTV簽訂的合同中的約定發佈的團購信息,在接到KTV商家及其總公司通知後及時停止團購活動,並已告知原告可選擇退款或變更團購內容。因此,二被告及第三人並不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通訊員王琪常靜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