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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國外近4年,國內工資照領不誤。這樣的好事,只需一張病假證明單就能搞定。而這張病假證明單是跨越國界,在人未回國的情況下,通過人情從國內醫院開出來的。
近日,濟南一家事業單位曝出有員工憑“人情假條”吃空餉,爲其開具跨國“人情假條”的醫院正是山東省精神衛生中心。當事醫生趙玉萍承認開具病假證明單時“摻雜人情成分”。
職場怪象員工疑似“吃空餉”
近日,濟南一家事業單位負責人事工作的趙女士(化名)很頭疼,其單位一名員工譚女士(化名)已近4年沒來上班了,2008年11月至2011年8月,譚女士分14次向單位遞交了累計長達4年的病假證明單,之後就以“病假證明建議病休”爲由長期不來上班了。“有人反映,該員工長期在國外隨子女陪讀。身體情況到底如何,我們不得而知。但她人在國外,如何從國內的醫院裏開出病假條?這樣的病假條有效嗎?有沒有造假的可能?”趙女士心存疑問。據她介紹,譚女士長期病休,已嚴重影響了單位工作的正常運轉,而按規定,該員工的工資還要如數發放。“倒不是工資的事,關鍵是想搞明白到底是怎麼回事,是不是在吃空餉?”在趙女士提供的該員工“病假證明單”上,記者看到“病休”的原因爲該員工患“神經性頭疼”。
自2008年11月17日至2011年8月7日共14張“病假證明單”上,均蓋有“山東省精神衛生中心病假證明專用章”的印章,其中12張的醫師署名均爲趙玉萍。除2008年11月18日和2008年12月18日兩張“病假證明單”標註休息時間“叄拾天”外,自2009年2月2日起,有11張“病假證明單”標註休息時間爲“陸拾天”。
記者調查醫師稱有“人情假條”成分
帶着諸多疑問,記者陪同趙女士來到山東省精神衛生中心。在醫教科喬科長辦公室內,開具病假證明單的醫師趙玉萍問明來意後表示,每年譚女士到院就診兩次左右,其他時間均不到院。病假證明單是譚女士表姐爲其代開的,有“人情假條”成分。
記者:譚女士的14張病假證明單都是她本人來開的嗎?
趙玉萍:有時候不是,有時候是她表姐來。她第一次看病時就是她表姐陪着來的,之後也算她託朋友的一點關係,託同學。
記者:譚女士有幾次是親自來院開病假證明單的?
趙玉萍:記不清了,都是她那個親戚來,她每年來個2次不止,今年六七月份和去年春節左右,她來過,吃點藥,調整調整。
記者:不是本人來院,能給開病假證明單嗎?
趙玉萍:按理說不行,但是熟悉了,都是老病人了,有時候也照顧一下。
記者:不管是否譚女士親自來院,你每次給她開病假證明單時,需要做診斷或者看病歷嗎?
趙玉萍:病歷有時候拿來,有時候不拿來。
記者:按規定來說,開具病假證明單的程序是什麼?
趙玉萍:應該本人親自帶病歷過來,醫師診斷情況後,根據病人病情出具病假證明單。
記者:譚女士的病情到底是什麼樣?做過檢查或治療嗎?
趙玉萍:頭疼、失眠、沒精神,一開始做過腦電圖和心理測驗。
記者:譚女士的病情影響到正常工作了嗎?
趙玉萍:今年6月份她來過,我知道她兒子在國外上學。我還勸過她能上班就儘量去上班,她說休息時間很長了,工作很難續起來,應付不了。一開始說工作壓力大,後來說難受。
記者:譚女士的症狀很嚴重嗎?
趙玉萍:很嚴重倒不至於,主觀症狀倒有,她自我感覺很嚴重。
醫院說法病假證明單與患者病情相符
對於趙女士提出的跨國“人情假條”質疑,省精神衛生中心醫教科喬科長表示,精神疾病分間歇性和長期性等種類,譚女士的病情屬於長期性類型,考慮到病人病情,可能不方便親自來院就診。以前,省精神衛生中心可在病人不親自來院的情況下,出具診療方案或開具病假證明單。
9月5日,省精神衛生中心給趙女士出具的醫院證明回覆中稱,患者譚女士的病假證明單“經調查覈實,是由我院醫師開具,與患者的診斷病情相符”。
記者:像譚女士的情況,醫院有電子病歷可查嗎?
喬科長:電子病歷存檔工作還未開展,病歷只有病人本人持有。
記者:有就診掛號記錄可查嗎?
喬科長:就診記錄不好查。有老病人就診或買藥,根本不掛號。比如,買一盒藥2塊錢,掛一個號需要3塊錢,爲省錢就不掛了。
記者:病假證明單無法查證,用工單位的確很爲難。
喬科長:我們也對醫院工作給用工單位帶來的麻煩表示歉意。用工單位對這個不覈查嗎?
記者:病假證明單最長時間允許開幾個月?
趙玉萍:以前1個月、2個月、3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的都有,按規定允許2個月。從今年1月開始最長時間允許1個月。
記者:但是我看今年的很多假條都是開了60天。
趙玉萍:開習慣了。應該是最長時間1個月。
記者:醫院對病假證明單的開具有相關具體規定嗎?
喬科長:行業內沒有明文規定,是我們醫院自己的規定。此事對我們醫院工作也是一個促進。醫院現在正在改進,以後開病假證明單必須由護士存檔,病人必須攜帶病歷,最長時間1個月。
省衛生廳
開虛假證明情節嚴重吊銷執業證書
省衛生廳醫政處工作人員介紹,目前對於病假證明單的開具,還沒有專門的法規。記者查詢《執業醫師法》中相關規範發現,第37條明確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37條第4款爲“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這位工作人員明確表示,醫生必須在診斷之後如實向病人出具診斷證明,未經診斷病情就出具假診斷證明的,其行爲已經涉嫌違規操作,有關部門會對此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