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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曉萍和陳冬經人介紹走到了一起,可結婚多年曉萍一直沒有懷孕,這讓求子心切的陳冬很不高興。幾年後,陳冬事業蒸蒸日上,他和曉萍的婚姻也遭遇了中年危機。陳冬在外面認識了年輕的小方,兩人很快確定了關係並住在了一起。一年後,曉萍從朋友處聽說丈夫有婚外情的事情大受打擊,她苦苦哀求陳冬和小方分手,但陳冬卻提出離婚。由於不能接受現實,曉萍最終選擇自殺來結束一切。曉萍去世後,留下30多萬元的遺產,曉萍的父母認爲是女婿逼死了女兒,因此不同意陳冬繼承這筆遺產。
律師說法
金諾律師事務所馮建魁律師說,陳冬有權繼承。在曉萍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故在主體上陳冬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範圍,且陳冬不存在《繼承法》中規定的“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等喪失繼承資格的情形(曉萍系自殺),故陳冬有繼承權。另外,曉萍的父母不能起訴。婚姻關係中一方有《婚姻法》中規定的過錯導致離婚的,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主張損害賠償。本案中陳冬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但曉萍已死亡,夫妻關係自其死亡時終止,曉萍客觀上無法通過訴訟途徑追究陳某的過錯,曉萍的父母在主體上也不具有起訴的法定資格。(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