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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吳某是一傢俬營企業的老闆,家境比較殷實。前些日子,吳某駕駛奧迪轎車參加老同學的聚會,席間與多年不見的同學陳某相遇。多年後的重逢讓吳某備感興奮,在同學會結束之後,他提議與陳某到附近的一家飯店繼續喝酒。當晚22時,兩人進入飯店繼續喝酒聊天,在此期間,吳某向陳某表示,自己的生意現在做得很大,可謂“混得不錯”。陳某看到吳某穿着考究,而且還駕駛着高檔轎車,在對吳某的說法深信不疑的同時,也生出了邪念。
隨後,陳某趁吳某上洗手間之際,將其攜帶的安眠藥摻入吳某的酒中,導致吳某飲酒後昏迷。陳某拿走吳某身上的6000餘元現金以及一部價值5000餘元的手機後潛逃。吳某醒來後發現財物不見了,便以自己遭到搶劫爲由向公安機關報案。沒過幾天陳某便被警方抓獲,但是陳某卻認爲,自己並沒有對吳某採用暴力、脅迫的方式,所以並沒有對吳某進行搶劫,而僅僅是盜竊了吳某的物品,應以盜竊罪相關規定進行量刑。
律師說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王龍律師分析認爲,根據刑法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而所謂的“其他方法”也包括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暫時喪失知覺而不知反抗,任人劫走財物。而這些“其他方法”必須是出於搶劫財物的目的,故意造成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爲法律特徵的方法。
在本案中,陳某雖然沒有當場對吳某實行暴力的手段,但是其所採取的麻醉方式同樣屬於搶劫手法的一種。同時,陳某是聽吳某說自己“混得不錯”,故產生拿點錢再回家的想法,導致了其麻醉吳某的行爲發生。綜上所述,陳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趁被害人上洗手間之機投放安眠藥,使被害人昏迷無法反抗,當場劫取其財物。其行爲屬於搶劫行爲,應依據搶劫罪的量刑標準對其進行處罰。(記者張一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