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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趙燕華報道:廣東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廣東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考覈辦法的通知》(簡稱《通知》),將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政績考覈範圍,考覈結果作爲實施《廣東省市廳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落實科學發展觀評價指標體系及考覈評價辦法(試行)》的考覈評價依據。
邀請各界代表,參加考覈座談
考覈工作採取聽取工作彙報、審查自查工作報告、召開社會各界代表參加的座談會、查看資料、實地抽查項目建設情況等方式進行,並通過量化打分、綜合評價,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確定考覈結果。對住房保障工作不力、一年內有2次以上約談或1次以上問責記錄的,不得評定爲優秀等次。考覈結果爲不合格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省級專項補助資金時予以覈減。
考覈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於每年3月31日前,牽頭會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進行考覈。
6種情形約談,4種情形問責
《通知》明確,對於未能按規定時限完成工作進度的,目標責任分解落實不到位、項目與地塊對接不到位、資金落實不到位的,落實國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失當,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的存在其他重大違規違紀行爲的,省政府將約談有關市政府責任人。
對於執行國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因工作失職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住房保障政策貫徹執行,造成惡劣影響的;對違反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行爲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處置不當造成羣體性事件的;因管理、監督不力,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發生重大問題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將實行問責。
趙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