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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初,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見》,全國各地對此紛紛出臺相應措施,積極探索社會管理創新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今年以來,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原有6個街道辦,撤銷後將原49個社區合併爲18個大社區,街道辦原有的功能主要移交給了社區,街道辦工作人員全部分流到社區,至8月底,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這一改革模式被稱爲“銅陵模式”。
針對“銅陵模式”,民政部基層政權司副司長王金華表示,中國城市的管理層次較多,街道辦居委會行政化嚴重,未實現瞭解基層民意、化解基層矛盾等功能,如果“銅陵模式”評估效果好的話,將會在全國推廣,街道辦取消是一個趨勢。
街道辦能否撤銷?《法制日報》記者在遼寧省瀋陽市採訪了相關人士後發現,支持者有之,反對者也有之,政府部門對此較爲慎重。
“做大社區,強化居民自治,一是好事,二是大趨勢,也是社會管理創新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但是目前是否要通過撤銷街道辦事處的方式來搞,值得商榷。”剛從街道辦退休不久的鄭義(化名)說。
鄭義認爲:“從報道看,銅陵的做法是街道辦原有的功能主要移交給了社區,街道辦工作人員全部分流到社區,這涉及法律層面的問題。社區是居民自治組織,並非政府基層組織,強調的是居民意思自治;街道辦是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的是政府相關職能。兩者有本質區別。如果將一批國家機關公務員空降到社區自治組織之中,並行使原來街道辦的功能,其合法性何在?”
還有受訪者認爲,如果將減少行政管理層級,簡單地變成將街道辦的職能下沉到社區,這只不過是行政權力平移,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居民自治。
對此,銅陵市市委副書記張嶽峯在接受採訪時也坦率地表示:“在居委會功能的建立和發揮上,在社區社會組織的作用和地位上,還有進一步探索的空間。”
鄭義直言不諱地說:“銅陵改革首先要解決這一做法的合法性問題,而後才能涉及到如何進一步開展工作。”
有受訪者認爲,1954年頒佈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在2009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廢止,同時,新的相關法律又沒有制定。從這一角度講,撤銷街道辦事處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如果將街道辦事的功能和人員平移到社區,不但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而且還會極大影響居民自治的進程。
家住瀋陽市瀋河區的李勇說:“撤銷街道辦事處,對於老百姓而言,最大的好處是老百姓辦事省去了一個環節,效率提高應該是一件好事。”
瀋陽市和平區某社區書記李女士所在社區的工作人員大多數贊同取消街道辦。她說,目前街道辦的主要職能是對社區傳達、部署上級的指示和工作,再彙總各社區工作上報上級部門。社區工作經常面對的是居民下水井堵塞,或誰家失火、跑水了,但社區沒錢解決,先向街道辦請示後再撥款,浪費時間。如果街道辦這一環節取消了,職能全落實在社區,爲居民服務就更直接了。
瀋陽市民政局一官員說:“撤銷街道辦事處,強化居民自治,這個做法的出發點是好的,在瀋陽是否可行,要看國家相關政策,因爲這畢竟涉及到撤銷後的公務人員安排,以及如何解決好服務居民問題,其中需要實施和探索問題也很多。”
該負責人還說,全國各地城市規模和發展狀況不一樣,居民素質也不一樣,像北京、上海、廣州、瀋陽這樣的大都市,不適合二級管理,只有那些城市人口較少、社區規模較小的地方纔適合二級管理。對於瀋陽來說,撤銷街道辦事處短期內不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