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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送她產權,兩年後她又回贈
前夫:房子也有我一份
事情
原委
原告與兩名被告兩年前本是一家人,原告叫張峯,被告是他的前妻和前岳父。
1997年,王芳與張峯結婚,雙方在法庭上均證實,婚後一年開始,兩人就常發生糾紛,感情不好。到2007年前後,矛盾升級甚至影響到了雙方的父母。
2005年,王芳的父親王洪民所在單位在經開區一小區進行團購房,王洪民認購了一套建面152.68平方米的房屋。當年7月1日到2006年8月,先後五次交納了購房款234770元,並交納了五通費和大修基金以及契稅。其所在單位也直接支付了福利補貼10萬元。
2006年8月,王洪民採取口頭贈與的方式,將這套房屋50%的產權贈與女兒王芳。並且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將口頭贈與變成現實,合同買受人一欄中,除王洪民的名字外,還寫上了王芳的名字。
但在2008年10月17日,王芳和王洪民又達成協議,王芳將這套房屋屬於自己名下的產權份額,贈與王洪民。同日,王芳出具《申請贈與權屋轉移變更具結保證書》,同時父女倆在經開區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將王芳的一半產權變爲王洪民所有。
2009年8月份,王芳與張峯經過南岸法院判決離婚,在庭上,雙方對婚姻期間的財權分割進行了約定,另案起訴。離婚案結果出來後不久,張峯將王芳和王洪民告上南岸法院,其在起訴書中提出,他是在2009年的1月6日,才知道王芳將其名下的50%產權無償贈與了其父王洪民。
張峯認爲,王芳名下的產權屬夫妻二人共同財產,王芳私自將這部分產權贈與父親的行爲無效。經南岸價格認定中心鑑定結論,如今這套房屋價值91.5萬元。他向法院請求判決王芳的贈與行爲無效,並要求王芳和王洪民賠償320250元。
南岸法院5日才宣判的這個官司有點複雜:一套房屋其中的一半產權,在王洪民、王芳這對父女間來回贈與了兩次。王芳離婚後,前夫張峯認爲,父女間互相贈與的這一半產權裏,也應有他的一半。
判決結果是張峯敗訴。該案也是南岸法院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以來,首個依據該解釋第七條規定判決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