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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重慶晨報記者採訪了本案主審法官、南岸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黃家琴。黃家琴介紹,本案判決適用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如果在新解釋未出臺之前,判決結果也有可能是一樣的。
黃家琴介紹說,因爲依據《婚姻法》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就爲一方財產。本案符合這一情形。只是該條款未將這一情形細化。如本案中王洪民將一半產權口頭贈與女兒,未留證據,只是在其後的簽定房屋買賣合同時,纔將承諾變成了現實。
而新司法解釋出臺後,就將這一情形進行了細化,明確了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文中人物均爲化名)本組文/重慶晨報記者楊野